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244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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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4-06-10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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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244号建议的答复
王艳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武冈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会商省税务局,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2015年8月,为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功能,促进税负公平,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湘财税〔2015〕21号),全面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现阶段我省大部分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2~12元/平方米,在中部省份居于中等水平。武冈市执行小城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但比最高标准每平方米少6元。
关于您提出的对武冈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进行适当调整的建议。鉴于近年来一些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划发生了较大变化,城镇辖区面积扩容,部分市县提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诉求,2021年8月省财政厅联合省税务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调整调研工作,在对各地调整方案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调整的政策建议,但考虑到当时疫情及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因素影响暂时未进行调整。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研,并结合您所提建议,适时报请省政府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以落实“税收公平原则”,更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