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57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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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4-07-28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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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57号建议的答复
廖耀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置民事公益诉讼公益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的建议》收悉。对您所提建议及办理过程中反馈的意见建议,省财政厅高度重视,经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税务局等反复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情况
(一)完善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制度。据了解,我省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赔偿金占公益诉讼赔偿金总额近80%。针对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管理,2021年,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湖南省生态损害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其中《湖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来源、执收人、征收人(损害发生地税务局)、上缴地(损害发生地国库)、使用范围、使用流程等做了明确规定。
(二)开展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试点工作。针对全省公益诉讼赔偿金确实存在“入户”难、“户口”散、管理难、使用、监督难等问题,前期,省检察院已赴各市州开展调研,鼓励市县先试先行,大胆探索创新,如娄星、资兴等地已出台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办法,明确在相关管理部门设立专用存款账户。
二、下阶段工作打算
(一)推动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制度落地见效。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由于各地对制度理解把握不够,地方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畅、现行法律法规对如何管理、使用赔偿金没有明确规定等原因,《湖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并未得到有效落实。同时,我们了解到部分地区也在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的使用方式和途径,比如岳阳市针对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特殊性质,创新性的探索出一套以项目制为核心的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使用模式,出台相关办法,明确赔偿金属于生态环境公益资金和法院执行款,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公益事业。下一步,省财政厅将联合省检察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强化调查研究,充分借鉴各地实践经验,采取学习培训等多种形式,持续加强对相关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指导督促各地严格执行。
(二)健全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机制。省财政厅将联合省检察院赴外省开展考察学习,赴已出台相关机制、有成熟经验的广东省佛山市、东莞市、深圳市等地考察学习。在此基础上,与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行政机关、高校专家教授等深入研究、分析论证,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以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为切口,以点带面,探索研究全领域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管理机制,逐步推动我省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适时开设公益诉讼专用存款账户。根据《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湘财库〔2019〕19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提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如法院开设的执行案款账户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待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办法出台后,省财政厅将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并将账户资金收支余信息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动态监控。
感谢您对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工作的关心、监督、支持和帮助。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