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838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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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4-06-10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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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838号建议的答复

张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洞庭湖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会商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现答复如下:

西洞庭湖自然保护区作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在我省乃至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格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大西洞庭湖区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十分必要。

一、关于“省级层面出台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2023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3〕24号),在建立健全重要生态环境要素补偿、生态功能重要区域补偿、横向补偿、多元化补偿机制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措施和目标。截至目前,我省已初步建立起森林、湿地、耕地等重要生态环境要素生态保护补偿,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以及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等补偿机制。具体到西洞庭湖自然保护区:

一是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西洞庭湖作为国际重要湿地,省财政每年从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安排约1500万元,用于西洞庭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等工作,资金安排额度主要依据项目入库情况确定。同时,我们对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您提出的“按湿地面积实施补偿,对补偿的类别、范围、标准和保障措施进一步明确”,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借鉴。我们将认真研究,逐步探索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二是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财政每年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实施生态保护补偿。补偿资金额度主要依据国土面积、标准收支缺口、生态保护红线面积(自然保护区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等因素确定,资金要全部用于生态建设和民生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汉寿县作为全省69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之一,省财政近三年共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1.35亿元。同时,为维护生态安全,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省财政每年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湖南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转移支付分配范围、资金分配办法、奖惩机制等。

三是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19年,我省出台《湖南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建立起水质水量奖罚和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机制建立以来,省财政累计安排补偿资金7.88亿元,其中安排洞庭湖区1.08亿元。2023年,我们完成全省流域补偿机制运行情况调研工作,拟于今年修订完善我省流域补偿实施方案,将重点考虑洞庭湖等重点流域,探索构建综合补偿指标体系,进一步健全省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二、关于“设立湿地保护专项基金,加大资金投入,设立洞庭湖专项资金”的建议

根据省委省政府近年来关于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省级应进一步整合归并专项资金,压缩专项资金数目,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再新设专项资金。由于省财政已设立省级环保专项、省级林业专项等专项资金,对生态环保、湿地保护等工作予以支持,按照现行政策,不宜再新设方向相近或相同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的方式予以支持,请您予以理解。

值得说明的是,省财政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洞庭湖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如在安排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时,对洞庭湖区域予以倾斜支持。一是2023年安排洞庭湖区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11.39亿元,占全省资金总规模比重超过四分之一。二是积极推荐洞庭湖区域争取中央示范试点项目,洞庭湖山水工程成功入选“十四五”期间第二批山水工程试点,中央资金支持20亿元,省级资金支持7.25亿元,常德、岳阳、益阳三市成功入选中央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中央资金支持5亿元,省级资金支持1亿元。三是实施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攻坚财政奖补,今年3月,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攻坚财政奖补政策及资金支持方案》(湘财资环〔2024〕5号),在2022-2025年统筹安排110.42亿元,支持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工作,目前已安排34.66亿元。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资金统筹,对洞庭湖区域予以重点支持。

三、关于“降低地方财政配套标准”的建议

不同类型项目对于地方财政配套的要求不尽相同。如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的湿地保护修复项目不需要地方配套,中央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的项目地方配套比例约为10%-15%,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地方配套比例为20%,中央农村黑臭水体试点项目地方配套比例为40%,等等。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1〕17号)文件精神,地方应当承担部分生态环境工作的支出责任,地方配套一定比例资金,是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的必然要求。此外,地方在申报中央和省级资金项目时,对于配套资金均承诺承担。因此,按照当前的政策规定,降低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甚至取消地方配套存在较大困难,请您予以理解。但考虑到各级财政普遍困难的现实情况,我们也将积极向中央有关部门建言,加强沟通汇报,争取中央进一步加大对我省支持力度,适当降低地方配套资金比例。

四、关于“建立权益交易机制”的建议

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交易机制是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我省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重要发力点。

用水权交易机制建设方面,我省早在2019年印发了《湖南省主要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明确了环洞庭湖区各市州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目前,已完成省内主要流域和主要一级支流水量分配,以及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的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用水权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2023年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加快用水权初始分配和明晰、推进多种形式的用水权市场化交易、推进水权交易平台建设、强化监测计量和监管等四方面工作任务。目前已实现湖南省水权交易大厅上线部署,全年累计交易水量突破1000万立方米。

排污权交易机制建设方面,自2010年我省被列为全国排污权交易试点省份以来,我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搭建了完整的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体系和省、市、县三级交易管理运行模式,排污权交易累积金额位列全国第三。我省还在全国率先开展重金属排污权交易试点,是全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纳入主要污染物指标最多的省份。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建设方面,我省加快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程,积极组织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注册使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配合国家做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同时主动做好碳市场能力建设的技术储备,开展《碳普惠交易体系研究》《碳排放数据抽样检查规范化管理研究》《低碳技术交易管理研究》等课题研究。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加强交易平台建设与监管,健全完善环境权益交易机制,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

五、关于“建立湿地保护与利用共同发展的工作机制,加强湿地保护区域合作”的建议

我省高度重视湿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认真贯彻实施《湿地保护法》《长江保护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促进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协同发展,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等活动。

2022年,我省建立了省级湿地保护协作机制平台——湖南省自然保护地协调小组,主要负责审议审查、协调全省自然保护地、湿地保护的重大事项,同年印发《洞庭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2022年行动方案》,组织岳阳、益阳、常德3市建立跨区域联合行动平台,开展了洞庭湖湿地生态保护联合巡护执法行动,有力打击各类侵占、破坏洞庭湖湿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健全完善湿地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助力湿地保护与利用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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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838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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