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979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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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4-06-10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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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979号建议的答复

唐琳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长效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省人社厅、省住建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委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南监管局,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在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先后出台《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湘财库〔2019〕6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库〔2022〕13号)和《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库〔2023〕21号),逐步建立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制度体系。

一、关于“建立健全政府性资金存放机制”的建议

目前,省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机制已建立健全,科学界定和明确了各类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的资金范围、银行选择范围、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如对于财政专户资金,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库〔2023〕21号),对省本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行定期存放银行选择的范围、办法、流程等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对于省级预算单位资金,在《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湘财库〔2019〕19号)基础上,今年我厅印发《关于加强省本级公共资金管理的有关通知》,规定了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指定银行外,省直预算单位新开设账户所在开户银行的选择应采用综合评分法,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单位零余额账户、备案类账户等可以采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明确“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财政专户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各级政府性资金的存放工作也由本级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制度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操作细则具体执行。建议各市县参照省本级模式,建立健全竞争、公平、科学的资金存放机制。

二、关于“将政策性银行纳入存放银行考核管理”和“实行差异化考核”的建议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反馈,当前并无监管规定禁止或限制政策性银行争取政府性资金存放。为支持政策性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新修订的《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库〔2023〕21号)已明确,将政策性银行纳入银行选择范围。据悉,永州市等大部分市县该项业务也已对政策性银行开放。

省本级财政专户转出开户行定期存放银行选择招标与额度分配时,评分体系充分考虑各银行企业贷款利率、当年贷款新增投放量及对我省防风险、促发展方面的贡献程度。同时,我厅在开展2023年省级社保资金定期存放银行选择招标时,对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进行了差异化考核,如明确了对于“拨备覆盖率120%-150%”的考核要求仅限于商业银行。下一步,我们将出台全省公共资金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市县财政部门进一步细化考核要素,科学制定综合评分细则,发挥好政信资源的激励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关于“扩宽竞存资金覆盖面”的建议

对于您提出“在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社保基金实行竞争性存放基础上,将非税收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保证金、预算单位往来资金、城投、交投公司等政府融资平台管理的资金等纳入平台管理,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存放”的建议,我省近年来也高度关注上述资金的存放管理,但由于以上资金的存放、账户开设由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遵循了相关的制度规定和办法要求,特别是很多资金为往来款项,或社会资金,属于非政府性资金,给统一存放带来了一定难度。

一是对于非税收入,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的资金应及时汇缴进金库,不允许任何部门、单位截留、挪用。

二是对于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属于在交易活动中,投标主体缴纳的担保资金,属于往来款项,并不属于政府性资金。湘发改〔2017〕77号文件明确规定招投标保证金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专用账户银行负责收取、退还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条)等规定,招投标保证金在项目交易结束后5日内必须原路退还,存放与收退工作无法分开。

三是对于预算单位资金与城投、交投公司等政府融资平台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属于本级财政管理范围,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结合当地实际,探索统一存放模式,充分调动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5月27日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979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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