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599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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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5-06-20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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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599号建议的答复

刘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园林绿化赔偿费收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综合省住建厅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园林绿化费收费标准已降为零。园林绿化费是我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城市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赔偿费”。2016年,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降费减负工作要求,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426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园林绿化费收费标准降为零,旨在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园林绿化行业从传统收费管理转向自主化综合治理。

二、当前收取的绿化赔偿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第二条规定,损坏绿地属于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由损害发生地所属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991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全额上缴损害发生地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综上,目前我省已未再收取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园林绿化费,关于绿化赔偿的收入是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收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三、我省在完善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方面所做的工作。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为进一步规范综合执法行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系列制度文件精神,在持续推进我省园林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方面的法规和政策进行了完善。一是在《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及第五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园林绿化管理内容和法律责任。二是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的通知》(湘建城函〔2021〕88号),明确对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以及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占用(含临时占用和永久占用)城市绿地、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城市古树名木、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等造成城市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我们将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有效保护城市绿地。一是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取消园林绿化费该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避免相关部门或行政相对人将园林绿化费中的“城市绿化赔偿费”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混淆。二是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并指导相关部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的保护和修复工作。三是省住建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研,根据行业发展新形势,结合我省实际,推动《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修订及相关制度的完善,进一步明确界定损绿、占绿行为的标准及处罚细则(如罚款、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和补偿、赔偿标准。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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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及承办人: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陈刘勇

联系电话:0731-85165034,手机号码:13975805558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抄送:衡阳市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599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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