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48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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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5-06-20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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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48号建议的答复
齐学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潭衡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应缴纳增值税按比例在属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的建议》收悉。结合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意见,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高速公路增值税管理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鉴于营改增前我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实现的营业税按里程分配至各收费站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所属县市,为保证改革前后财政利益格局相对稳定,确保我省营改增平稳过渡,原省国税局于2016年底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四》(以下简称《指引》),明确营改增试点期内,我省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仍参照原营业税缴税模式,即每月根据高速公路管理局清算收入,统一计算全省应纳增值税,并将应纳税款按里程数占比分配至各县市区缴纳。
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经营性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出于操作便利性等考虑,选择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未按《指引》有关规定在高速公路途经县市分配税款。
二、关于您提出的“明确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四》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执行,潭衡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应缴增值税按38%的比例在湘潭县税务局申报预缴增值税”的建议
近年来,为妥善解决我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管理问题,我们积极开展了系列工作。一是会同省税务局、省交通厅等相关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赴省高速集团开展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了积极研究,与相关单位就高速公路收费增值税缴纳方式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二是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4〕18号),明确提出“优化高速公路、铁路、金融、石油等领域税收收入划分,可作为省级收入,也可由省与市县按规范统一的办法分享”。三是前期已收集高速公路税收相关基础数据和基本情况,正在就改革方向进行认真研究。考虑到高速公路增值税管理问题涉及税款金额较大、市县较多,且涉及省与市县、市县之间财政体制调整及利益格局变化,需要全面调查了解,审慎研究处理。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督促省税务局严格按照《指引》规定分配增值税,确保相关市县财政利益;联合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就此事项开展专题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结合您的建议和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在统筹平衡企业诉求与各地财税利益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5月21日
联系单位及承办人: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郭斯顿
联系电话:0731-85165306,手机号码:13723865881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抄送:湘潭市人大常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