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358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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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5-06-20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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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358号建议的答复

王志强、朱爱民等2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省级分担比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2-2024年,省财政厅分别安排8.38亿元、8.77亿元、9.37亿元,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一、我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历史沿革

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国家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国家一直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奖励和优待。1990年,我省出台《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增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补助费”的奖励政策用法律形式明确。由于1998年开始实行企业养老保险改革,部分涉改企业无法兑现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增发5%基本工资的奖励,因此2007年修订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增发5%基本工资”的规定修改为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2009年10月,省政府出台《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规定:“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由国有单位或政府一次性给父母各发5000元奖励金”,并在部分县市区进行了试点,后因基层反映一次性发放5000元的奖励标准太低等问题,该制度没有在全省全面推行,省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鉴于国家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为统一我省城乡奖扶标准,省政府于2014年8月出台《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湘政发〔2014〕27号),对2014年后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对于2014年以前的退休对象可以自行选择领取方式,该政策一直延用至今。

二、关于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来源

《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湘政发〔2014〕27号)《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湘人口发〔2014〕12号)均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等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国家机关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单位经费中列支。

原事业单位改为企业,仍保留事业身份的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筹资,上交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收缴,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筹集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每人5000元奖励资金,按参保层级上交至相应层级财政非税部门,其余资金由相应层级财政负担。

企业的性质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资委或其他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四)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含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政府筹资。总体上由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省直管县市的由县市承担;非省直管县市区的由市州、县市区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省级财政承担50%奖励金以外的部分,奖励对象户籍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由参保地筹集资金;参保地在省外的,由户籍地筹集资金;在省级参保的,由省级财政筹集资金;在市级参保的,由市级财政筹集资金;在县级参保的,由县级财政筹集资金。

三、关于调整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分担比例建议

鉴于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历史和目前政策实施情况,建议暂不调整财政事权分担比例,保持奖励资金渠道的稳定性。理由如下:

(一)大部分城市地区配套资金负担加重难承担。我们会同省卫健委根据2024年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人数和发放层级,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6号)市县分担比例进行了测算,慈利县省级承担金额为695万元(按原测算方法为377万元),但从全省情况来看,省级财政承担的资金将由原来的9.37亿降为8.44亿,整体上市县承担的配套资金将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城市地区增加的幅度更大(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人数占比较大,且分担比例普遍低于50%)。鉴于目前全省大部分地区财政运行困难,提高其配套资金分担比例,可能造成奖励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影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落实。

(二)改变原稳定的操作流程有风险。由于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来源涉及财政、人社、国资、卫健、行政事业单位等多个部门,资金分担比例10多年来已形成稳定供给,且奖励资金发放涉及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再加上该类人群数量大(180多万),如果改变资金来源,将打乱原来的操作程序,甚至可能出现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导致奖励资金不能及时、精准发放,引发不稳定风险。

同时,省财政在计算对下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时,已将计划生育奖扶支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均纳入了标准支出测算范围,对存在标准收支缺口的县区给予财力补助。2024年下达慈利县各类财力补助17.04亿元,近五年年均增长14.2%。下一步,我们将加大财力下沉力度,持续推进转移支付“破基数”改革,资金分配进一步向困难地区倾斜。

感谢你们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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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职务:徐锐,省财政厅社保处副处长。

联系电话:0731-8516191。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抄送:张家界市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358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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