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756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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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8-08-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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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756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湘财提〔2018〕597号(A类)
唐宇文委员:
您《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积极会同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我们认为,您所反映的问题客观详实,提出的建议合理中肯,有的已经在我们当前的工作中稳步推进,有的将充分吸收采纳到我们下一步的工作中去,现就提案具体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跟踪研究其他省市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对您提案中提到的上海浦东新区、重庆两江新区、云南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地出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我们进行了研究。据了解,上海浦东新区和重庆两江新区均未单独出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重庆两江新区属《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的西部地区,按政策规定了“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云南瑞丽隶属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决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免五减半”。重庆两江新区严格按照中央政策执行,云南瑞丽则是在中央授权范围之内出台的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税收政策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无权在法定授权范围之外擅自调整、变通、出台税收政策。近两年,我省曾先后提出过33个贫困县区、湘南和湘中的五个市州比照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表示,各地若越权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易形成税收洼地,有违税制公平,易造成地区攀比,不宜实施。对于确实需要扶持的,可研究通过财政支出等渠道给予支持。今后,我们还将继续关注各地相关的情况,积极向财政部争取有利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进一步清理撤并涉企行业协会问题
2017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暨涉企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7〕443号),开展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着力减轻企业负担,取得阶段性成效。今年,将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一是从严审批登记行业协会商会。对同意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要求在发展会员过程中,严格落实“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从源头上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二是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对行业协会商会偏高的收费,要求“凡是会费标准层级超过4档的,必须调整为4档及以下,且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标准”。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会费上限。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单独制定会费标准、重复收取会费。三是健全涉企收费监管长效机制。认真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第二批脱钩试点扫尾工作,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办法,消除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现象。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1424号),要求行业协会上报收费项目,并集中公示。修订了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标准,将收费标准制定程序、会费层级设定、分支机构收费、收费信息公示等情况纳入评估指标体系,发挥好第三方评估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税费项目问题
近年来,中央层面持续推出“营改增”、资源税改革、环保费改税等税制改革。同时,考虑到税制转换可能带来的暂时性问题,出台了一些过渡性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针对一些特殊行业,也出台过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针对软件企业,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您在提案中提到了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前两项标准由中央层面统一规定,其中工会经费2%缴纳标准由《工会法》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我省选择了1.5%的最低比例。后续国家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如2017年4月1日起,将残保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2018年4月1日起,将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这些政策规定将极大地降低相关企业残保金缴纳负担。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则是2015年在充分考虑原2008年标准过低、与周边省份差异过大、省内各市县陆续有调标需求等多重因素的情况下拟定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暂不宜再作调整。
四、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免征范围
如您所言,小微企业对政策扶持的需求更大。近年来中央层面充分考虑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原先已出台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减税政策的基础上,2018年,又先后出台了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围至100万元(含)以下等。下一步,我们将联合税务部门认真抓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务部门从多方面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简化管理流程。从2011年开始我省税务系统在全国率先简化备案手续,规范管理流程和资料受理,从事先备案调整为事后备案,从专门备案简化到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备案,再到2018年全面取消备案。二是减少办税次数。推行小微企业按季申报,减负松绑。全省核定征收小微企业纳税申报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减少小微企业办税成本。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落实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工作。三是开展银税互动。根据纳税人需求,依法向已与省税务局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13家商业银行提供涉税信息,共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帮助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企业信贷可获得性,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2017年合计向银行推送纳税人63702户,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3547笔,贷款金额59.1亿元。2017年全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30.1%,快于全部贷款增速14.4个百分点。四是强化信息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申报时由系统自动识别小微企业身份,主动提示并自动计算企业应享受优惠金额,确保企业及时准确享受优惠政策。对放弃享受优惠的企业及时提示,同时生成未享受企业名单,促使主管税务跟踪落实,确保政策应享尽享。五是强化督查落实。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部署、政策宣传、优化管理等环节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受惠面未达100%的严格扣分,确保优惠政策不折不扣执行。
衷心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毛南
联系电话:0731-85165749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