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538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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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2-09-06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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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提〔2022674A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二次会议

0538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刘巍峰委员:

您《关于以更大力度财税政策支持强省会战略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将在长沙入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财力返还长沙市在长沙入库的省级独享税收规模下放长沙市的建议。为支持长沙市做大做强,从202011日起,在长沙市开展省级共享税收收入下放试点,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等省与长沙市共享税收省级分享部分下放长沙市。根据决算数据,2021年规模为131亿元。对于您提出的具体建议,一是将在长沙入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财力返还长沙市。近年来,很多市县都提出过类似请求,从维护财政体制统一性严肃性出发,我们都没有开口子,一旦开了口子势必引起相互攀比,造成地区间的不公。目前,财政部正在对各地税费返还开展专项整治,要求不得出台相关政策。二是在长沙入库的省级独享税收规模下放长沙市。目前,省级独享主要是湖南中烟公司税收,近年来中央下达给我省的生产计划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年在下放税收给长沙市时,考虑到下放湖南中烟公司税收会影响长沙市地方收入增幅,经与长沙市协商一致,没有将该税收予以下放。

、关于支持长沙市范围内省直管国有土地处置收入在剔除成本后全部归属长沙的建议。2007年,我省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相应制定了我省的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省直管国有土地中,非改革改制单位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入土地所在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按照4∶6的比例实行省与市州或县市区分成。当时这一分成比例,充分考虑了省与市县在前期划拨土地获得、后期土地处置出让等环节各自所需成本开支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兼顾了省与市县利益。

2015年,我省新修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继续延续了原有的省直管土地补缴土地价款分成政策。从这些年执行情况来看,目前该政策施行基本平稳,有效确保了省直管土地处置顺利推进,省直单位各项改革稳步实施。同时省级分成也已纳入省级财力,作为省级对市县转移支付的稳定来源,用于支持三高四新战略实施和高质量发展。

今年4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实施强省会战略支持长沙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财税政策上,给予了长沙市一般债券倾斜、专项资金安排以及探索建立专项基金等支持政策,将对实施强省会战略支持长沙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考虑到财政部对维持财政收入体制稳定的要求比较严格,以及全省通盘考虑的需要,目前暂时难以单独对长沙市范围内省直管土地处置收入分成体制进行调整。下一步,我们将根据财政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修订的最新精神,结合我省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实际情况,在修订我省管理办法时,统筹考虑省直管土地处置收入分成体制调整问题。

三、关于将新增常住人口作为转移支付的分配因素,增强长沙教育、卫生、文化、公共安全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能力的建议。2016年起,中央财政安排市民化奖励资金,省级适度配套,支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项工作,使更多进城人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2016-2021,省财政分别下达长沙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1.17亿元、1.81亿元、1.41亿元3.03亿元3.13亿元3.36亿元。突出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较多地区奖励,要求市县重点安排用于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增强社区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

四、关于根据汽车保有量实际情况,提高对长沙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基数,加大对长沙燃油税转移支付力度,支持长沙发展的建议。对各市州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基数是根据2009年燃油税改革前各市州六费占全省总额的比例测算安排的,自2010来未调整各市州基数。省级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有关部署,适时调整各市州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基数。

五、关于设立强省会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至2026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15亿元,重点支持长沙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领域的建议。经过多年努力,目前省本级专项资金已整合为47项。《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590号)提出了统筹整合,保障重点的资金分配原则,可通过将资金性质和使用方向相同的中央补助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在今年4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强省会战略支持长沙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省财政每年支持湘江新区5亿元专项政策延长至2026年。根据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新增税收情况对园区予以予以奖励以及省财政每年支持园区1亿元专项政策延长至2026年。对岳麓山大学科技城内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平台施行每年支持500万元的专项政策,连续实施三年等一系列具体措施,对强省会战略给予了重要财税政策支持,建议不再新增设立省级专项资金。

六、关于在中央专项资金争取、省级专项资金基金和每年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安排时对长沙给予倾斜。在防范债务风险的前提下,省级每年分配新增政府一般债务限额时对长沙给予倾斜的建议。今年4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强省会战略支持长沙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在防范债务风险的前提下,省级每年分配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限额,对长沙市给予倾斜新增债券方面:2020-2021年,省财政共转贷长沙市新增债券737.31亿元,占比24%,规模和占比远超全省其他地区。其中,一般债券45.87亿元,占比10%,专项债券691.44亿元,占比26%,给予了大力支持。

七、关于明确省市两级事权关系及支出责任。支持长沙机场、铁路、高速建设按实际征地拆迁标准给予省级包干的建议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14运输机场、干线铁路和新增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属于省与市县共同事权,需省与市县共同出资,无“征地拆迁给予省级包干”相关规定

八、关于对省级在长的重大项目,长沙市负责相关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原则上不承担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建议目前省政府办公厅已印发交通、水利等多个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诸多事项属于市县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事权,需由市县自行出资或省与市县共同出资。在交通运输领域,新增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干线铁路、运输机场的建设、养护属于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农村公路、道路运输场站的建设、管理、运营,道路运输管理,地方航道建设、养护,农村码头安全监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管理的建设、养护等均属市县财政事权。在水利领域,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大型灌区干渠支渠、三级及以上非城市堤防加固、中型灌区干渠等项目建设属于省市县共同事权;农村安全饮水、小型农田水利、湘资沅澧四水干支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沟渠疏浚等项目建设及维修养护属于市县事权。在教育、科技、自然资源、医疗卫生等领域,也均有文件明确省与市县共同事权事项及市县事权事项。因此,对省级在长的重大项目,建议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文件区分省与市县相应责任。

九、关于支持建立长沙磁浮工程、跨区域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省市两级分担机制,省市按5:5分担的建议。近年来,省财政厅对于长沙重大交通项目已给予了较大支持一是支持长沙磁浮建设运营。省财政安排长沙磁浮建设资金3.8亿元,同时2016-2020年,按每年6000万元给予长沙磁浮运营固定补贴,共计补贴3亿元。二是支持长沙机场改扩建。截至目前,省财政累计安排建设资金25.2亿元,同时转贷长沙市(含长沙县)专项债券95亿元,保障长沙机场改扩建项目顺利实施。三是支持长株潭城际铁路建设运营。省财政累计安排长株潭城际铁路建设资金20.4亿元,同时2018-2020年,省财政全额落实应到位运营补贴资金1.7亿元。此外,2020年,省财政安排长株潭城际轨道交通西环线工程项目专项债券43亿元(其中长沙市22.5亿元,支持长沙市、湘潭市用于项目资本金出资。四是支持三干项目建设(洞株路、芙蓉大道和潭州大道快速化改造)。2019年,省财政安排一般债券资金30亿,支持长株潭三市用于三干项目,其中支持长沙市16.7亿元。关于长沙磁浮工程、跨区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金,省财政将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分担有关责任。

十、关于支持湖南自贸试验区长沙片区上缴省级的税收和收费收入新增部分,全额返还长沙片区的建议。对自贸片区省级税收和收费收入新增部分全额返还缺乏政策依据,目前难以实现。建议长沙市对自贸试验区片区税收增量实行单独核算,重点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2017号)关于“3年内自贸试验区新增税收属地方分享部分的50%以上专项用于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支持政策。

关于省市支持湖南自贸试验区长沙片区建设的配套政策资金分担比例按照5:5执行的建议按照目前相关政策规定,省财政对部分自贸支持项目,如实施制度创新奖励补强先进制造业链条等,由省财政全额支持;其他支持项目,一般按4:6由省市进行分担。综合考虑经济贡献在地方、税收分成重头在地方等因素,目前采取46的比例。我们将在政策试行期结束后,研究完善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湖南省财政厅

2022622

联系人姓名、职务:李志平,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副处长

联系电话:0731-85165149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538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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