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652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23-06-15 18:38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652号提案的答复


湘财提〔2023772A

郭细军委员:

提出的《关于加强财政保障 促进乡镇卫生院平稳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并结合省卫健委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财政部门高度重视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逐步完善基层卫生投入政策。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明确其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运行经费通过基本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予以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对于核定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县级政府统筹上级财政有关专项补助后在本级预算中足额安排。具体而言,政府通过三条途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予以补偿一是建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经常性补助机制2014年起每年省财政拨付中央财政补助3-4亿元,省级财政补助2.5亿元。县级财政在统筹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将本级补助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二是安排绩效工资一般转移支付2012省财政每年安排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一般性转移支付2.56亿元。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2022年按照每一常住人口84元的标准共筹集资金55.4亿元,主要补偿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对于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等发展资金,卫生投入政策明确由县级政府负责,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省财政2016-2018每年安排7000万元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配置。2019-2022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亿元用于全省乡镇卫生院房屋修缮和设备购置2023安排2亿元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置新冠疫情救治设备。对于您提出的具体建议,答复如下:

关于全面落实全额预算政策的建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612)明确,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及更新、周转房建设以及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经费等,由县级政府按规定负责,省、市级财政给予补助。今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落实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主体责任,政府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地方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根据上述文件精神,落实乡镇卫生院投入责任主要在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同时,《意见》明确,中央和省级层面加强对地方政府政策保障、人员队伍建设等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的综合督导评估,并将其作为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关于逐步化解发展建设债务的建议。根据近年来中央关于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有关部署,存量债务化解遵循谁举债谁负责”“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原则,债务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中央政策没有调整的情况下,乡镇卫生院债务应由债务单位负责。委员提出的对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应予全额保障《意见》已经明确政府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地方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关于建立财政投入增长机制的建议。2020-2022年,全省医疗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8.77%8.85%9.13%,呈增长趋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也在逐年提高。同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也提出坚持量入为出原则,积极运用零基预算理念,打破支出固化僵化格局,合理确定支出规模,调整完善相关重点支出的预算编制程序,不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层层挂钩。这表明对乡镇卫生院要以事定费,根据卫生院提供的服务来核定补助资金。下一步,按照《意见》明确的地方政府新增财力向乡村医疗卫生领域倾斜的精神,市县要抓好政策落实,该保障的要保障到位,省财政将继续按照政策对基层卫生予以统筹支持。

关于完善医改政策补偿机制的建议。省财政已经按政策将中央和省负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传染病防治、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资等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市县,市县要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好、落实好相关补助。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湖南省财政厅

202366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652号提案的答复

29413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