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589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24-06-30 17:04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589号提案的答复

向莉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支持溆浦县发展硅砂“千亿产业”打造“南部硅都”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会商省自然资源厅,现答复如下: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政策制度

从2017年开始,国家施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政策演变经历了以下两个阶段:

(一)2017-2023年4月。2017年,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将以往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同年,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通过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地质调查及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2018年,根据国发〔2017〕29号和财综〔2017〕35号文件精神,报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会同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湘财综〔2018〕23号)和《湖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18〕34号),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行中央、省、市、县按比例分享,按照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原则,除上缴中央的收益以外,保持原有省、市、县三级收益分配格局总体稳定。具体分成比例为:中央和省级登记矿业权出让收益,由中央、省、市(州)或省财政直管县(市)按照4∶3∶3的比例分成;市县登记矿业权,省级不参与分配,地方分成部分留矿山所在市县,由中央、市(州)或省财政直管县(市、区)按照4:6的比例分成。

(二)2023年5月以后。2023年3月,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修订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矿种目录》内的144个矿种,明确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的方式,分“按额征收”和“逐年按率征收”两部分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同时降低了按金额形式征收的首付比例,最大程度延长了分期缴款年限,细化了市场基准价的相关规定。通过聚焦解决征收节奏靠前偏快问题,进一步优化调整了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减轻了企业的支付压力,降低了企业成本。在出让收益分成上,保持了中央与地方总体分成比例稳定(仍为4:6)。

考虑到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省级发证矿业权,急需明确首次征收比例,以确保矿业权尽快投放市场。2023年9月,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23〕19号),对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首次征收比例、起始价征收标准和市场基准价制定、缴库和划解方式、收益退库、探矿权转采矿权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同时维持原分成比例不变,确保平稳过渡。

二、关于溆浦县谭家湾矿区合家冲硅砂矿矿权出让收益予以倾斜、提高县级分成比例的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明确规定:省内同一税费收入在省与市、省与省直管县、市与所辖区、市与所辖县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原则上应逐步统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的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为维护财政体制的稳定性,不宜对单个矿权改变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体制。

下一步,一方面,我厅将根据年度重点调研课题,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赴部分市县实地调研了解相关情况,学习外省相关做法。在此基础上,兼顾省级财政统筹调控能力、市级矿山管理和生态修复支出责任以及矿产资源所在地利益,研究提出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地方分成比例优化方案,更好推动矿产资源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我厅在安排市县相关转移支付时,将根据各地财力以及地质调查、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和产业升级发展等相关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财政困难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予以重点考虑和倾斜支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1日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589号提案的答复

33468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