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175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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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5-06-20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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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175号提案的答复
民革省委会:
贵委《关于盘活政府专项债助力化解债务风险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渐进式改革,推动代举制度市场化”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须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规定:市县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我省依法依规发行政府债券并按程序转贷市县。
2025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推进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5〕7号),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建立“发改牵头管项目、财政牵头管资金、部门牵头管行业、债券额度设上限、项目需求定发行”工作机制,实行“两上两下流程、三方联合审核、四库滚动管理”,构建覆盖“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二是市县人民政府对本级全部专项债券项目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加强本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强项目谋划、加快项目建设、合规使用资金、确保还本付息、切实防范风险,并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作出承诺。三是严肃追责问责,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对专项债券资金闲置、违规使用的地区,采取暂停发行、扣减限额、约谈等方式严肃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紧密跟踪中央政策,向财政部积极建言献策,尽力推动债券发行责任与使用责任的统一。
二、关于“精细化标准,推动限额分配科学化”的建议
根据中央政策规定,专项债券严格遵循“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基本原则。我省新增限额分配体现正向激励原则,对财政实力强、举债空间大、项目储备足、债务风险低的地区多安排,反之则少安排或不安排。对于细化债务管理绩效的量化标准的建议,将在后续工作中充分吸纳。
三、关于“长效化机制,推动债务循环良性化”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始终树立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政府债务风险管控。一是压实偿债责任。出台湖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明确省、市、县债务风险应急组织机构、预警监测和分类处置机制。明确政府债务偿还流程,提前制定下年度还本付息和再融资债券发行计划,督促市县及时足额缴纳还本付息资金。未按时足额上缴还本付息资金的,省级财政适时予以扣收。二是建立管理系统。按照财政部要求统一部署推进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系统,动态掌握专项债券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还本付息等情况。构建全口径全方位全链条监测机制,主要对用于项目建设的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实行全面监测,确保专款专用,严防挤占挪用。三是抓实激励约束。及时约谈拨付使用进度慢、资金管理不规范的市县,加大约束力度。出台《关于建立专项债券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规范市县将用不好、用不出的专项债券调整到其他符合条件、亟需资金的项目。四是主动接受监督。定期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包括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发行项目信息等。持续完善政府债券信息公开机制,按时间节点和要求公开债券信息、项目收益等,按规定公开资金使用、项目进度等内容,推动债券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强化专项债券项目收入归集,督促对专项债券资金支出、项目收入成本进行专账核算,及时足额将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缴入国库,保障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探索建立专项债券偿债备付金制度,用于后续年度专项债券还本付息。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5月8日
联系人姓名、职务:袁勋,省财政厅政府债务管理处副处长。
联系电话:0731-85165460。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协提案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