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行为行政处罚案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11年10月21日 17:12 【字体:

行政机关:湖南省财政厅

当事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06 7 4 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参加由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某厅办公设备采购”项目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省各市州清华同方产品维修站电话及地址”名单表明我省所属某市的清华同方产品维修站为该市同方电脑有限公司。省财政厅对此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阅清华同方电脑网站,在同方电脑湖南地区维修站名单中,没有某市同方电脑有限公司的相关记录,向该市同方电脑有限公司核实情况时,该电脑公司也明确表示其在取证日以前,没有得到清华同方维修站的授权。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某厅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中,为满足招标文件的第 14.2.7 条“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售后服务网点必须延伸到 14 个市、州”的要求,将某市同方电脑有限公司列入全省各市州清华同方产品维修站的名单中,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三、决定结果

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如下处理处罚决定:对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处以此次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 41697 元;将该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该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理由

认定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的证据有:第一,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表明我省所属某市的清华同方产品维修站为该市同方电脑有限公司(见《投标文件》第二、6、售后服务承诺书的附表三——湖南省各地市清华同方产品维修站电话及地址列表);第二,712日,经省财政厅调查人员查阅清华同方电脑网站,在同方电脑湖南地区维修站名单中,没有某市同方电脑有限公司的相关记录(见网页截图打印件);第三,713日,省财政厅调查人员向某市同方电脑有限公司核实情况时,该电脑公司也明确表示其尚在向清华同方公司申报维修资质,在取证日以前没有得到清华同方维修站的授权(见713日调查笔录)。上述证据的取得程序合法,证据真实、充分,故予以采信。

(二)依据选择理由

该案件发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观上有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故意,客观上在投标书中伪造了虚假的资料,扰乱了政府采购秩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三)决定裁量理由

本案中,鉴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没有在本次政府采购中中标,虽有违法事实存在并已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但并没有造成十分严重的违法后果,故对其按照法定罚款限额的最低限(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法定最短年限处以竞业禁止。

五、告知权利

在《处罚告知书》中,告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申请;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该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或者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


对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行为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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