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申请人申请公开棚户区改造相关信息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案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18年12月20日 10:25 【字体:
  【案情简介】 

  2018615日,A省财政厅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2018年,AB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数和中央下达给B市的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分别是多少? 

  2、B市市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与审计情况。 

  省财政厅做出书面答复,并根据申请人“邮寄书面答复”的要求于2018628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 

  【调查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相关条款及有关政策性文件规定,A省棚户区改造,由该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省年度改造计划并将任务数分解下达到各市州,中央相关补助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任务数统一下达各市州财政部门,具体使用情况,严格遵循有关规定,无需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棚户区改造具体工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市州政府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履行相关职责。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如下答复: 

  一是2018年该省B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数和中央下达给B市的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等信息,为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查,该信息全部包含在省住建部门与省财政部门联合发文的某文件中,该文件已经依法主动公开。省财政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公开该文件的官网链接。 

  二是根据相关文件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的事权划分规定,B市市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与审计情况,该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省财政厅的公开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分别向B市财政局和审计局申请公开。 

  【法律分析与适用】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涉及第三方权益,因此,该政府信息申请需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期,需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九条第八项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据此,省住建厅与省财政厅对2018年该省B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数和中央下达给B市的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进行了主动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省财政厅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审计法》第十七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的规定,结合案情简介中提及的棚户区改造系列文件对事权归属的划分情况,B市市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B市财政局具体负责,B市财政局是该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资金使用的审计情况,由B市审计局具体负责,B市审计局是该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省财政厅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属于省财政厅的公开范围。且尽力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如果需要邮寄,必须选择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送途径。 

  【典型意义】 

  合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如何合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法定答复时间上,严格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二是答复主体上,应该理清本机关职能职责,对职能职责范围内事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予以回应;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职责范围内事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引导申请人向制作和保存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三是答复件送达形式上,如果申请人要求书面送达,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机关公文寄送的法律规定。 


某申请人申请公开棚户区改造相关信息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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