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采购活动恶意串通行为行政处罚案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18年12月20日 10:31 【字体:

  【案情简介】 

  A市市属学校双电源改造工程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竞争性谈判,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共有甲、乙、丙三家。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这三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封面出现相同的错误,都将响应文件名称定为“A**学样(正确的应为“校”)双电源改造工程”,且响应文件内容多处雷同,谈判小组认定该项目有恶意串通的嫌疑,将该情况反馈至A市财政局,A市财政局决定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调阅响应文件资料,办案人员核实三家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响应文件有十处以上内容雷同(包括错误一致)。为此, A市财政局分别在不同时段约见了甲、乙、丙三家供应商的授权代表进行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案人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被调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调查的内容,询问过程中,三位授权代表都认可响应文件雷同的事实,并将原因分别解释为“老板定的”、“老板给的”、“供应商做的”。询问完毕,分别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经调查核实,A市财政局认为该三家供应商恶意串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拟对三家供应商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根据《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财法[2009]10号)第三章第二条,鉴于三家供应商均属初犯,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认定甲、乙、丙三家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下达后,甲、乙无异议,丙提交了申诉书,认为拟作出的处罚过于严重,请求从轻处罚。A市财政局对丙的异议进行了复核,认为其理由不成立,未予采纳,并做出了处罚决定: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甲、乙、丙三家供应商均如期履行了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一)关于证据的调查和采信 

  A市财政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1、三家供应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证明三家供应商都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三家供应商响应文件、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三家供应商响应文件雷同,恶意串通事实成立。 

  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充分证明参加谈判的三家供应商恶意串通的事实存在,证据具备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关于法律依据的适用 

  1、定性依据:三家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以及第七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 

  2、处罚依据:三家供应商采取串通手段谋取成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 

  (三)关于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运用 

  三家供应商采取串通手段谋取成交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财法[2009]10号)第三章第二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其处罚基准为: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结合三家供应商的违法情节,A市财政局认定其为一般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 

  【典型意义】 

  关于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的判断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如何判断一个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具体标准包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就本案而言,一是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该案事实比较清楚,即三家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十处以上内容雷同(包括错误一致),属串通投标。为证明该事实,A市财政局获取了相应证据,这些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A市财政局认定的事实成立。二是程序方面。A市财政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中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利,程序完备。三是处罚决定的适当性。A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在处罚裁量基准上,适用了《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财法[2009]10号),做出的处罚决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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