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挂靠”问题行政处罚案
案例二
注册会计师“挂靠”问题行政处罚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类
供稿: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黄诗佳
审稿:
检索主题词:注会挂靠专项整治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谭某某将注册会计师资质挂靠在A事务所,其个人注册章一直存放在A事务所办公室,2020年以谭某某名义签发的95份审计报告及2021年1-8月签发的76份审计报告,谭某某均未参与执业,出具的报告非本人签字盖章,由A事务所其他人员代签。
【调查与处理】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湘财监〔2021〕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4号),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对A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执业质量及综合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另外,对谭某某超出胜任能力开展专项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省财政厅对谭某某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处罚。根据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第二十条之规定,省注协注销了谭某某注册会计师注册,并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法律分析】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一条“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规定。
【典型意义】
上述违法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做好复核程序;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本人法律意识不强,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为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与审计质量控制建设,夯实内部管理基础,加强自身风险管理,严格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落实有关法规和制度,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业务。同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会计业务水平,不断强化会计人员的责任担当意识,对“挂靠”等违法行为严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