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A单位货物采购项目投诉案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23年06月20日 16:51 【字体: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9日,B单位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被投诉项目)在某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公告规定供应商应于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在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平台下载招标文件。2021年11月12日,C公司向采购人提出质疑。2021年11月22日,采购人作出质疑答复。2021年11月24日,被投诉项目进行开评标,C公司未参与投标。2021年12月1日,C公司向某省财政厅提起投诉,称被投诉项目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和倾向性。

【调查与处理】

B公司未依法获取招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某省财政厅驳回投诉。

【法律分析】

C公司未通过被投诉项目招标公告确定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属于未依法获取被投诉项目采购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之规定,投诉人未依法获取所质疑项目采购文件,不可以对该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由于投诉人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人对被投诉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不符合提起投诉的法定受理条件。

【典型意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指的“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是指根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确定的方式和途径获取采购文件。被投诉项目招标公告确定的招标文件获取途径为通过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平台下载,投诉人未通过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平台下载采购文件,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采购文件,不属于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不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所规定的潜在供应商。


案例一 A单位货物采购项目投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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