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人数不符合规定行政处理案
【案情简介】
A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名股东于2022年8月至11月期间退股,B省财政厅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该会计师事务所不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决定依法查处。
【调查与处理】
A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申报事务所变更股东人数,B省财政厅核实了A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名股东退股的事实,该所只有2名股东,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条第一项中“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5名以上股东……”的规定。B省财政厅认定A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九条规定,B省财政厅事先与A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核实情况、进行了普法教育并告知相关情况后,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责令A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就上述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省财政厅报告。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的,B省财政厅将依法撤销该所执业许可、收回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A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了B省财政厅的普法教育,积极整改。
【法律分析】
(一)关于证据的调查和采信
B省财政厅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A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申报资料证明了A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名股东退股的事实,A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关于法律依据的适用
1、定性依据:A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条第一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5名以上股东……”的规定。
2、处理依据:A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行为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在报告日后60日内自行整改。省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整改期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仍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撤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
1、关于行政处理行为合法性判断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如何判断一个行政处理行为是否合法,具体标准包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就本案而言,一是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该案事实清楚,即A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3名股东退股,A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B省财政厅通过相应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成立。二是程序方面。B省财政厅调查中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处理决定前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程序完备。三是处理决定的适当性。B省财政厅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九条进行行政处理。
2、执法机构在执法中普法,不断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制意识
一方面,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等的日常监管。另一方面,要在执法过程中普法,不断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