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贯彻执行《行政强制法》几点思考
湖南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华保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第二条)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法》的几个重要原则
1、适用本法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只能适用本法而不能适用其他法律(第三条);
2、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第四条);
3、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五条);
4、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能单一实施行政强制(第六条);
5、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国家赔偿求偿权(受到损害的)(第八条)。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设定权限(第九条、第十条)
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限: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特别规定(例外):(1)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或者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两项行政强制措施;(3)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含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
四、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和设定权限(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1、行政强制执行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2、设定权限:(1)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2)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到目前为止,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执掌的《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财政管理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没有设定财政部门可以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也没有给财政部门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各级财政部门唯独一项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就是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加处罚款方式,也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但是,目前有一部分财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设定了加收滞纳金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如《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08]51号),这是有违行政强制法定原则的。
五、财政部门实施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应当注意的问题
1、履行告知义务。财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履行期限(十五日内)、缴款银行、帐户帐号和逾期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强制执行标准(每日加处3%罚款,加处的罚款不得超过决定罚款的数额)、执行方式以及法律救济途径(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缴纳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财政部门应当自法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向当事人发出《履行义务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履行义务的金额和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作出陈述和申辩的,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充分记录、复核,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第三十六条)。
3、申请强制执行。经催告,当事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后仍不履行的,财政部门应当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2)《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3)当事人的意见以及催告情况;(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
特别规定:(1)《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财政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六十条)。
4、抓紧清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今年年底之前,对凡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的加收滞纳金的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停止执行并尽快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属于地方事务又确需保留加收滞纳金规定的,应当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定。
5、适时修订完善《湖南省财政行政处理处罚案件审理审查决定办法》中有关行政处罚执行的具体规定,规范财政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