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虹在宣传贯彻《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座谈会上的讲话(节选)
财政部条法司司长 耿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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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组长、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今年2月23日,财政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自今年
一、《办法》是财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各级财政部门长期共同努力的智慧结晶
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是财政部门及监督、法制机构干部多年的夙愿。财政部党组历来高度重视财政监督立法工作。谢旭人等部领导多次对此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监督局、条法司加快监督立法进程。金莲淑、贺邦靖等前任主管部领导和刘建华组长、刘红薇部长助理等现任主管部领导都亲力亲为,直接领导财政监督立法小组,积极协调指导立法相关工作,为《办法》的出台倾注了大量心血。
财政监督立法经历了比较曲折的过程。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起,在部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监督局、条法司即着手《财政监督条例》立法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条例一直没有通过。为适应财政监督实践的迫切需要,自2003年起,条法司、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总结《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借鉴财政监督条例草案有关内容,研究起草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于2004年11月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但是,该条例仅局限于界定财政违法行为及其制裁措施,对于财政监督主体地位、实施范围、管理对象等方面没有涉及。近年来,随着财政收支规模迅速扩大和管理对象不断增多,财政监督任务日益繁重,而执法实践中制度依据缺失问题日益突出,有关要求加快财政监督立法的呼声不断高涨。在出台行政法规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2009年财政部党组决定,先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监督办法,并列入部重点立法计划。
《办法》从起草到颁布历时两年多。2009年《办法(初稿)》完成,在财政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并适当修改后,于2010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书面文件等多种途径,分别提交国务院各部委、地方财政部门、专员办以及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我们认为,我部制定《办法》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符合财政部门“三定规定”,立法程序合乎要求。在此期间,我们也多次赴地方进行实地调研,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专员办、地方财政部门均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积极为立法调研提供条件,并深入研究办法条款且提出很多有创见的建议。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办法》基本成熟,于去年年底提请部务会议审议。在今年年初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上,谢旭人部长等部领导对《办法》高度评价,对监督立法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办法》立足于规范财政监督行为和有效满足财政管理需要,全面规范财政监督主体、对象、范围、权限、程序、方式等内容。在制定《办法》时,我们始终遵循、把握着几个重要原则:一是突出《办法》的合法性,认真梳理归纳散见于《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财政监督的规定,形成关于财政监督工作的系统性、综合性法律制度;二是明确财政监督主体职责,强调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监督始终贯穿于财政管理全过程,财政监督既要重视事后监督、绩效监督,更要发挥好事前监督、事中监督的职能优势;三是充分把握财政监督规律,分析总结多年来监督管理积累的丰富经验,借鉴地方财政部门监督立法实践,将先进的创新发展理念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制度化;四是兼顾财政监督现实和长远发展需要,明确了监督专职机构和业务机构分工合作关系,强调了对内监督和对外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并重的理念;五是明确专员办和乡镇财政机构的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其就地、就近监管优势。在这里我要特别说明的是,有关乡镇财政机构监督职能的内容,是谢部长在审议《办法》时亲自提出增加的,充分体现了部领导对“两基”建设的重视和对大量惠及民生政策贯彻落实的高度关切。总之,《办法》是第一部全面规范财政监督行为的综合性法律制度,其颁布实施在财政监督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为财政监督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努力构建完善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全面提升财政执法效能
财政法制工作与财政监督工作紧密相连,相互促进。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是有效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的重要的制度基础,而高效规范的财政监督工作又将推动财政法制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同时,财政法制工作和监督工作为防范和减少财政管理风险提供了双重保障。
从立法角度而言,财政监督法制建设仍然任重道远。条法司和地方财政法制机构要以《办法》出台为契机,继续全面推进财政监督法制建设,积极服务财政监督工作。
一是以重要财政法律法规修订为契机,进一步明确财政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为财政监督提供更高法律层次的制度基础。目前,《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注册会计师法》正在修订过程中,《会计法》的修订调研工作也已启动。我们将积极努力通过财政基本大法的修订,对有关财政监督的地位和职能作用进一步予以明确,从而提升财政监督的法律制度层次。
二是注意做好《办法》的后续立法工作,积极服务财政监督实践。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我们首先要狠抓《办法》的贯彻落实,树立制度权威性,全面提升制度办法的执行力。同时,针对《办法》这一实体性制度,下一步将积极配合监督局开展《办法》相关配套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比如,《办法》总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监督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绩效监督等内容,目的是强化对预算编制执行的保障和制约作用,切实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但如何落实和体现,不仅仅需要制定相关制度办法,甚至要从预算管理流程的设计来研究落实。又比如,如何发挥业务机构在日常监督中的职能作用,以及《办法》有关监督程序如何与现行规定相衔接,真正体现全面管理、全面监督,同时又相互制约的发展要求,也需要积极实践,研究和制定相关的制度规定。还比如,《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但目前实践中反映更多的是法律责任追究的刚性不足,在实施操作层面还缺少与监督职责相一致的监督制约手段,使得法律责任追究难以落实。因此,法制机构还要进一步从制度层面加强研究,积极服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实践。
三是通过立法调研评估,不断提高财政执法水平。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调研评估是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的重要方式。我们将密切关注《办法》实施情况,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为进一步修订完善《办法》作好准备。此外,还将积极开展其他相关财政法律实施情况的调研评估工作。比如,今年条法司拟开展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评估工作,目前已将调查问卷送达各方面广泛征求意见,这些调研工作是适应财政监督实践要求而开展的,希望在座各位能够认真研究并提出宝贵建议。
四是以规范执法行为和加强执法监督为切入点,着力推进财政监督工作。条法司针对财政监督实践中存在的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同案不同罚等现象,着手研究起草了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标准和指导意见,目前也在广泛征求意见,拟深入调研,反复修改成熟后适时发布实施。下一步还将积极研究探索解决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研究探索有关执法程序制度建设。同时,通过不断健全财政行政复议制度,创新方式方法,进一步推进和保障财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位代表: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实现依法理财,是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要求在财政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财政法制建设不仅需要领导的关心和重视,而且需要部内各单位、专员办以及地方财政部门等多方面的鼎力支持和大力配合。就财政监督法制建设而言,需要监督机构与法制机构,中央与地方财政部门,以及立法机构与执法机构之间的密切配合和相互支持。一直以来,部内各单位、专员办、地方财政部门对条法司的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我代表条法司全体干部表示衷心的感谢!也希望大家今后能够一如既往地继续支持、配合条法司工作,条法司也将一如既往地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努力为部内业务机构、监督机构、专员办和地方财政部门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