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制定发布《湖南省财政部门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受理支付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湖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的受理审核支付行为,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及时得到赔偿金,省财政厅于2013年10月17日发布了《湖南省财政部门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受理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全省财政系统,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支付申请,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负责受理,避免受理环节出现推诿而延误支付,并着重就受理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后涉及财政部门内部多个工作机构各自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期限等作出了具体可行的规定,确保财政部门受理之日起15内完成支付。同时,根据《湖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设定的复核制度,完善了具体的操作程序规定。针对可能出现的财政部门不依法受理、支付、复核国家赔偿费用的情况,设定了财政部门内部责任追究的规定。此外,还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就受理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形成的案卷材料由谁负责整理、如何整理和管理、保存作出了专门规定。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是《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赋予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该《办法》的发布,是省财政厅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完善财政部门内部工作程序制度的又一务实之举,施行后必将促进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