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财法〔2011〕14号)和《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精神,加快推进我省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部门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办法,并报我厅备案。
一、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是建设法治湖南的客观需要和重要内容,是财政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内在要求,是加强财政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法治观念、创新观念、效率观念、服务观念和责任观念,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切实增强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能力,努力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更好地适应“法治湖南”和“四化两型”建设的客观需要。
(二)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财政部门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努力创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体制机制,切实提高财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和能力,健全财政法规制度体系,提升财政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财政行政权力运行,深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保障财政职能更好发挥,为“十二五”时期我省财政工作迈上新台阶作出更大贡献。
按照上述总体思路,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经过五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以下目标:
1、财政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级次有较大提升,制度建设质量得到显著提高;
2、财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管理行为更加规范,政务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大,执法行为更加严格、规范、公正和文明,法律制度执行效力显著增强;
3、财政法律制度执行监督进一步强化,监督效能切实增强;
4、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更加有力,财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自觉性、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二、进一步推动财政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一)完善预算管理制度。贯彻落实《预算法》,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涵盖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规范预算编制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机制。构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扩大绩效评价范围,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加大对县乡基层和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二)完善国库支付管理制度。深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修订完善国库集中支付一系列制度。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账户管理,全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三)探索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存量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配合省政府制定加强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制度和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着力防范和控制债务风险。
(四)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编制我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制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五)完善地方税收政策体系。按照中央授权,完善地方税收政策体系,进一步推进地方税制改革和法规制度建设,加强税收收入分析,优化税制结构,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就业、产业结构升级、环保和区域协调发展中的作用。
(六)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体系。全面实施《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适时出台单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认真落实《湖南省省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制定和修订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核定、票据管理、收缴结算办法等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体系。
(七)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研究落实部门预算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各项要求,加强行政、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相关财务规则的修订情况,结合我省实际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八)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立法进度,适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配套办法。推动我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立法。研究建立健全国有文化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配套办法。
(九)完善会计管理制度体系。积极配合财政部开展《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修订调研工作,适时修订《湖南省实施<会计法>办法》。逐步完善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际惯例相协调的会计制度体系。
(十)完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制度。加快修订《湖南省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规范管理,保障赔偿费用的有效审查和及时支付。建立健全追偿机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依法予以追偿。
(十一)完善财政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督法规制度,积极推动《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的修订立法工作。落实《湖南省财政执法案件审理审查决定办法》,规范我省财政执法文书格式。
(十二)完善社会中介行业管理制度。配合财政部做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立法的相关调研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
三、进一步提高财政法规制度建设质量
(一)建立健全财政立法工作机制。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公众参与财政立法机制,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传媒,采取听证会、讨论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实际工作者、行政相对人、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扩大财政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探索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分析法规制度本身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评估其实施效果,促进其进一步完善。
(二)加强财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管理规范性文件。遵守主体制度,除财政部门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外,财政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不能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与其他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相协调,不能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能违法限制或者剥夺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其义务。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以及“三统一”制度(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管理程序。探索建立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督查通报制度,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公开工作。实行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的制度,除情况变化需要及时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文件外,财政部门应当于偶数年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完善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制度,对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文件清理结果,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四、进一步完善财政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一)明确财政重大决策范围。在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内,明确财政重大决策事项范围。涉及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制定财政发展重大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确定和调整,以及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政策的制定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等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法定的程序作出决策。
(二)规范财政重大决策程序。严格贯彻执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按照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财政重大决策程序。财政重大决策方案草案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及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开展重大财政决策听证。建立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并制订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三)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在决策中违反法定程序,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五、进一步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
(一)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明确财政执法主体,只有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经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才能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有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
(二)加强财政执法程序建设。遵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分解执法权限,细化执法流程和环节,遵守执法证据规则和案件审理审查决定制度,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落实执法案卷归档保管制度,确保程序公正。
(三)保障财政执法的科学合理。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完善和落实财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行财政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保障财政执法的科学合理,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四)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探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建立完善行政执法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执法风险。坚持教育指导为先,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降低执法成本。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
(五)强化财政执法监督考核。健全财政执法责任制以及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探索财政执法考评制度,细化量化考评内容和标准。推行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六、进一步推进财政政务公开
(一)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等要求,有序推进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行政经费和重大专项资金的公开工作。妥善做好依申请公开预算信息工作。
(二)推行财政办事公开。拓宽办事公开领域,利用公共媒体、互联网、公告栏、电话咨询等各种方式,依法公开行政许可、审批等财政事项办理的依据、流程、结果以及监督投诉办法等,实现办事项目有关信息的充分告知,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七、进一步依法化解矛盾争议
(一)加强财政行政复议工作。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完善行政复议立案制度、听证制度、和解调解制度和集体讨论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建议书的作用,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条件,充实、培训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提高运用法律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二)做好财政行政应诉工作。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应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书,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认真总结诉讼案件经验教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质量。
八、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一)自觉接受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社会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行政问责。制定完善财政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行政问责制度,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进行追偿。
九、进一步提高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能力
(一)健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领导机构,并建立健全领导机构议事协调工作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本机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第一责任人,要把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绩效考评体系,要把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与水平作为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汇报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情况,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的督促指导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省和市州财政部门可以选择部分市州、县级财政部门探索开展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示范点建设。
(二)重视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意识与能力的培养。继续推进领导干部法律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财政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制度,法律培训必须纳入干部培训年度计划。推进建立财政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将考查测试结果作为能否任职的重要依据。要注重提拔使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意识强、能力突出、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上作出实绩的财政干部。
(三)加强财政法制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财政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参谋助手作用。县(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要设立与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员配备与经费保障。要加强财政法制干部培训,为其提供参与财政综合调研,经济形势分析和重大财政政策研究等机会,建立一支懂财政、通法律、政治强、作风硬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四)做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良好社会氛围。采取各种有效形式,不断创新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模式,精心组织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特别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财政改革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不断增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实效,营造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