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税收“营改增”,红利知多少?
本报记者 柳德新 通讯员 邓海洪 罗云峰
【8月1日起,我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
税收“营改增”进入50天的“倒计时”。
为什么要实行“营改增”?“营改增”试点对湖南经济社会发展有什么重大意义?“营改增”试点运行后,我省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会有什么变化?试点纳税人需要做好哪些试点准备?
6月9日,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人,逐一进行权威解读。】
我省全年可减税让利10亿元
“营改增”有助于转方式、促升级试点增值税新增两档低税率 少数试点企业税负可能略有增加试点纳税人需要把握机遇确保现行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不因改革而增加纳税人办税成本 落实国税窗口代征地方税费工作
“营改增”试点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含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服务等7个子行业),简称“1+7”行业。
“1+7”行业原由地税机关征收的营业税,改为由国税机关征收增值税,“营改增”从税制上将营业税“道道征收、全额征税”转变为增值税“环环抵扣、增值征税”。
根据摸底统计,2012年,我省“1+7”行业涉及纳税人90409户,入库营业税27.76亿元。其中,交通运输业53719户,入库9.25亿元;现代服务业36690户,入库18.51亿元。
2012年,全省实现税收收入2266.53亿元。其中,营业税收入387.52亿元,“1+7”行业营业税27.76亿元,占营业税收入的7.2%。“营改增”后,按全年口径测算,我省税收将因此减少大约10亿元,这些减少的税收将转变成企业实实在在的利润,成为助推试点行业以及相关行业做大做强、转型升级的“营养”和动力。
从2012年全国部分省市“营改增”试点情况看,企业税收负担明显减轻。初步统计,2012年试点企业平均减税面达到95%左右,中小企业普遍减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幅度平均达40%。
“营改增”有助于转方式、促升级
“营改增”是我省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的重要抓手。“营改增”实施后,增值税抵扣机制将发挥作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将随之迎刃而解,进而激发制造业采购和应用现代服务产品的积极性,促进制造业的升级改造和创新发展;加速生产性服务业分离出制造业的进程,促进服务业专业化、横向化发展。此外,“营改增”将刺激服务需求的增加,促进更多的资源包括民间资本向服务业集聚,从而加快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当前,我省正处在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主攻方向。紧紧把握这次“营改增”政策机遇,将使“营改增”改革的红利最大化地转化为做大做强我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推动力。
试点增值税新增两档低税率
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处长胡定华介绍,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试点增值税税率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也就是说,“营改增” 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分为4档,即: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营改增” 试点实施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少数试点企业税负可能略有增加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才是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因此,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多少,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只要能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抵扣充分,营改增纳税人的税负一般不会上升。如果营改增纳税人在某一段时期内进项税额较少,抵扣不足,那么企业税负可能加重。
在上海等地“营改增”试点初期,也有部分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业。国税部门分析,在试点初期,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增加原因在于,其主要资本投入是车辆。如果企业的大部分车辆是在改革试点之前购置,就会出现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小、销项税额相对较大的情况。同时,由于改革尚未全面推开,影响到交通运输企业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譬如,路桥费支出是交通运输企业主要经营成本之一,但路桥收费还没有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路桥费支出不能抵扣,相应会增加税收负担。
营改增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难度和影响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涉及的部门多、行业广,影响政府与企业之间分配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从长期来看,随着税制完善、消除重复征税、整体减轻企业负担等改革红利的不断释放,“营改增”将有力促进各地产业升级和服务业发展,为地方带来新的税收增长点;少数企业税负暂时增加的问题也将因税制的完善得到有效解决。
试点纳税人需要把握机遇
“1+7”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也要充分认识到“营改增”对自身发展带来的重大机遇和积极影响,做好相关的试点准备,特别是对企业采购、销售、定价、客户管理等业务流程进行梳理与调整。包括:尽量选择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通过合同定价适当转移部分税负;检查现有合同条款是否需要进行调整(如价格是否为含税价)。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办理下列税务事项:
(一)2013年8月1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当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购买或转换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器具,领购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普通发票。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发生的应税服务事项,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普通发票,原已领购或自印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各种发票,除按规定可以延期使用的以外,一律停止使用。
(三)自2013年9月申报期起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四)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应当于2013年8月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或审批手续。未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或审批手续的,不能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确保现行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营改增”,牵一发而动全身,牵动众多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被公认为是继1994年分税制之后最大最复杂的税制改革。
省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石建辉介绍,根据国家试点政策,“营改增”试点期间,现行财政体制暂不做调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虽然改由国税局负责征收,但税款仍作为地方收入缴入地方库,不会改变试点企业税收收入的归属。由于税制改变对当地收入造成一定的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分担,中央和省财政不予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好国税、地税之间收入任务的划转,客观测算“营改增”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统筹安排好预算,不要留下支出的硬缺口。
“营改增”试点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试点总体原则是要保障纳税人税收负担减轻或总体不增加。石建辉说,要确保现行优惠政策执行到位。为保障试点行业、企业的既得利益,确保“营改增”试点平稳推进,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梳理试点行业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制定好优惠政策过渡衔接办法,一方面,要确保试点前企业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在营改增后继续享受,直至期满。另一方面,在8月1日前,对拟纳入试点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做到应收尽收,对部分企业规避政策、人为延后纳税的行为要坚决纠正。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出台的《湖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在试点实施之日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的,改征增值税后可继续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到期满。
省国税局局长丁永安表示,国税部门在接收个体定额纳税人过程中,核定征收的定额一律不调整,而且在今年内如果经营规模没有明显扩大的话,其纳税定额也不调整。针对特殊政策安排可能形成的征管薄弱环节,做好分析评估,实行风险管控。加强与公安、财政、海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开展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虚抵进项税额、虚报出口等涉税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
不因改革而增加纳税人办税成本
省国税局局长丁永安介绍,我省开展“营改增”试点有5个重要的时间节点:第一个节点,在6月10日之前,确定试点纳税人范围,及时接收地税部门移交的试点纳税人信息;第二个节点,在6月30日之前,全面完成试点纳税人信息核查采集工作;第三个节点,在7月31日之前,做好试点纳税人登记、认定、发票发售工作,确保自开票纳税人所需发票领购到位,开票系统和税控器具安装调试完成;第四个节点,从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顺利开具发票,或通过税务机关获得代开发票服务;第五个节点,从9月1日起,原来缴纳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成功申报缴纳增值税。
丁永安说,不能因改革而增加纳税人办税成本。按照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国税部门从纳税人身份认定、税控器具配备、技术服务支持、政策辅导培训、办税流程指引、服务大厅引导等方面,做好充分细致的安排,特别是在税控器具配备过程中,税务机关严格防止出现搭售设备、乱收费的行为。目前,国税部门成功完成了原营业税纳税户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转换测试,试点纳税人纳入国税管理后,仍可使用经转换后的原税控收款机,避免增加新的负担。同时,积极拓展办税方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申报纳税等环节,各级国税部门尽可能地提供辅导和援助,在办税服务厅增设营改增纳税人办税绿色通道,安排专人进行辅导,避免办税拥挤。完善网上办税服务厅功能,增强系统稳定性,使纳税人能够足不出户、轻松办税。
落实国税窗口代征地方税费工作
“营改增”试点后,地税部门长期依托的“以票控税”征管手段将受到较大冲击。为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省政府已明确,国税机关窗口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时,应当将随同增值税额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并代征,并按照预算收入级次划入地方国库。
省地税局局长张云英说,各级地税部门要以“营改增”试点工作为契机,主动向本级政府部门汇报,尽早与财政、国税、国库、人民银行衔接,力争在我省“营改增”工作的初始阶段,抓住契机落实国税窗口代征地方税费工作,保证地方各税费应收尽收。
张云英介绍,“营改增”只是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其他地方各税仍然由地税部门征收,此次改革只移事不移户,地税部门工作量并没有减少。在“营改增”试点实施前,要继续做好发票供应和税款征收工作。按照“营改增”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份前仍需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期间,地税部门发票不能停供,营业税款应及时征收,相关纳税服务不能降低标准。“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地税部门要继续做好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主动与国税部门沟通衔接,了解“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后续信息,杜绝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留下“两不管”的真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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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增值税、营业税常识
“营改增”,通俗来讲,就是把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2011年,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征收约3.8万亿元,占总税收的比例超过四成。
增值税的纳税人只需对本环节的增加值缴税。打个比方,你销售一支铅笔,进价10元,销价12元,缴纳增值税的话,你只需对增值部分的2元钱纳税。而营业税则是以营业额和销售额作为税基计算缴纳,具体到销售那支铅笔,就得以售价12元为税基纳税。
在这之前,我国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这种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时负担的营业税,以及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