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盘活农村“三权”资本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15年03月31日 15:57 【字体: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功能,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下面,笔者就如何盘活农村沉睡已久的“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农村“三权”)资本,充分发挥其融资功能,进而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谈点个人粗浅认识。

  一、当前农村开展“三权”资源确权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首先,开展土地确权工作是调整农业生产关系的迫切需要。中央提出农村土地确权,是从顶层着手对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农业生产力水平仍然较为低下,农业机械化、规模化、现代化程度仍然不高,很多地方仍然停留在上世纪80、90年代单打独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模式里,与现代化农业生产方式格格不入,亩平产出效益很不理想,甚至出现了农业虽然增了产,农民却不能增收,农村综合发展水平依然落后,农民务农收入远远比不上外出务工收入,大部分农民特别是青壮年农民弃农务工现象十分突出,从而导致农村大面积良田抛荒现象相当严重。特别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农业经济也被动地置于全球经济竞争洪流中,而我国当前粮食等农业产业,在全球农业经济竞争中,与发达国家相比没有比较优势,在全球经济市场竞争中难以与之抗衡。

  其次,开展土地确权工作是实现土地流转的坚实基础。世界银行研究报告指出,当人均GDP小于500美元时,农民以分散的自给自足经营土地为主,只有当GDP大于1000美元之后,农村土地运用和市场价值才能体现出来,表现在土地拥有者有转移土地的强烈愿望,而土地经营者又有扩张规模的迫切需求,二者共同促进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当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的人均GDP已远远高于1000美元。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大有必要,尤其是随着城乡一体化的进一步推进,必将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不断激活农村产权市场的流动性。

  第三,开展土地确权工作是破解农村发展资金瓶颈的重要举措。当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普遍面临资金难题,农村筹资困难重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民年度筹资额人平不得超过15元这一红线。一方面是大批农户因缺少抵押物融资难,另一方面是农民拥有的土地、房屋、林权等资产普遍闲置“沉睡”,财产权、收益权得不到有效体现。现在中央推行土地确权,是符合“三农”发展的需求,土地确权之后,能依法确认土地权属、界线、范围、用途和面积,维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基础。同时,能进一步明晰农民经营权限,把无形资本转换为法律和政策所认同的实有资产,在实有资产的基础上,鼓励农民以经营权限作为资本,进行流转和股权投资以及作为向金融机构申贷的抵押物。有利于破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发展资金瓶颈。

  二、推行农村“三权”资源抵押担保融资改革的基本思路

  农村“三权”资源抵押担保融资作为农村产权流转与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发展的有力结合点,不仅能拓宽农村建设的融资渠道,也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但当前国内各金融机构还没有出台把农民所拥有的“三权”作为有效抵押物进行信贷业务,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手中“三权”效能的发挥。要想从实处着手盘活农村“三权”资本,不断提升广大农村综合实力,笔者以为必须切实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1、稳步推进确权颁证,完善登记管理

  农户或经营者将“三权”资源作为抵押反担保,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作为借款人必须拥有合法的“三权”资源权属证明。因此,各级政府应加快农村“三权”资源确权发证进度,拓宽确权范围,完善确权登记管理,使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能详尽掌握借款人拥有的“三权”资源权属面积、年限和价值等。对需办理“三权”资源抵押担保融资的借款人,可试点优先确权颁证,县级农业、林业、国土等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担保登记备案和权属流转管理工作,加强对拟流转“三权”资源摸底调查,建立健全“三权”资源台帐,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三权”资源抵押担保融资奠定基础。

  2、建立资源交易平台,理顺交易服务

  县级政府应参照现有国有土地交易模式,制定完善的农村“三权”资源交易制度和市场化的交易规则。建立健全农村“三权”资源交易平台,成立由政府授权的农村“三权” 交易中心,负责对农村“三权”资产进行登记发证,规范抵押担保行为,制订农村“三权”资源估价参考标准和程序,成立评估中介公司,开展价值评估服务,健全评估机制,降低融资成本。另外,应鼓励民间资本建立产权投资公司参与农村“三权”资源交易,以此来提高“三权”资源在市场上的变现能力和融资能力。与此同时,政府还应明确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农村“三权”资源交易进行统一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

  3、推动银行产品创新,探索融资模式

  各银行金融机构应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金融产品创新理念,逐步推出农村“三权”资源相关信贷产品。金融机构可结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模式,尝试建立相关的农村“三权”资源抵押担保贷款受理、审查、审批、信贷发放及贷后管理机制,合理制定抵押担保年限、抵押担保金额比例大小。同时,结合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借款人信用登记评定贷款条件,设立农村“三权”抵押担保借款年限,利率和抵押率。

  4、成立集约管理机构,推动资源整合

  随着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发展,农村“三权”资源整合和集约化经营管理已成为现实。因此,当乡镇或村级组织需筹集资金投入到村里公益设施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时,乡镇或村级组织可成立一个专门的“三权”资源管理机构,在全村“三权”资源确权到户的前提下对全村的“三权”资源进行整合并进行集约化管理。村级管理机构将整合后的“三权”资源打包抵押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物,由担保公司对该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资金进行担保向银行申请项目资金贷款。银行只需承担对借款人的识别和贷款的管理工作,有利于银行业务的开展。承贷农民每年度向银行分期分批偿还贷款。贷后由政府专门机构负责催偿。当农户受市场影响,经济收入下降或出现资金短缺时,启动由财政部门,所在乡、村配合协助,将贷款农户所享受的上级各类财政奖补资金作为偿贷资金。这样既可放大贷款额度,实现农村“三权”资源价值发挥最大化,又可降低银行的工作量,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5、建立贷款风险准备,完善风险分摊

  县级财政应当从农业支出中安排一定额度的预算资金建立县级农村“三权”资源抵押担保贷款风险准备金,当担保公司担保的以“三权”资源抵押的村级公益设施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贷款发生风险时,由政府建立的风险准备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同时,县级政府还应当成立农村“三权”资源管理公司,负责回购收储担保公司因开展农村“三权”资源抵押担保贷款而产生的不良资产,并在产权交易中心转让抵押物变现或在土地整体规划前提下集中收储、集中利用实现“三权”资源的增值,切实降低担保公司的风险。

  三、财政部门要充当农村“三权”资源抵押担保融资改革的排头兵

  当前农村“三权”资源抵押担保融资改革工作要突出着力点,重点要服务农业、产业发展,支持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

  作为财政部门,要充当农村“三权”资源抵押担保融资改革的排头兵和先行者,要在加快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积极探索好的经验与作法,要还“权”于民,还事于“公”,不应继续大包大揽,财政农村公共投入重点要支持事关农村经济发展的生产、生活的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如受益群众较多的村组公路,以及灌溉渠道、堤坝等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当农民在进行这些项目建设时,所需和自筹资金不足时,可以以所颁发的土地经营权证及经营权证所附带的上级各类财政奖补资金作为担保物进行申贷。对现阶段各银行尚未启动“三权”资源抵押进行贷款发放的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应当主动协调,积极配合,与政府性担保公司一道,为农村“三权”资源抵押担保融资指航铺道,积极热情帮助广大农民朋友向银行进行项目申贷的担保与反担保,这样对四方都会有益,一来是农村“三权”资源能够得到彻底盘活,二来是可以大大减轻财政支出压力,三来是可以有效增加银行与担保公司的收入和利润,四来是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担保风险。可以预测,一旦担保机制在“三权”资源融资中得到有效运用,将能够看到更多小资本撬动大资本的案例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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