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开展“阳光行动”公平社会救助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10年06月29日 17:29 【字体:

  针对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关系保、人情保、权力保”及乱开政策口子、暗箱操作等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日前,永州市决定于5月底至11月,由民政、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促进社会救助公平正义。

  清查范围是目前已享受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的对象,重点清查8类人员,即:失地少地农民、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六十年代初精简下放人员、伤残军人等成建制纳入低保的对象;家庭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包括家庭拥有汽车、摩托、空调或者购房、新建住房、新装修住房不满三年的;有购买股票、有营业执照从事个体工商业或承包、入股经营等投资行为的;领取养老金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户口在本市举家长期(6个月以上)生活在外地的;农村低保中一户保一人或采取“合户保”的形式变相平均施保的;没有经过民主评议和公开公示确定的对象;女儿具有供养能力或年满60周岁仍有生活来源的五保对象。

  清查中,要求所有被清查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重新申报家庭成员构成、就业、收入和健康等情况。各县区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有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同时采集工商、税务、房产、社保、交警车管、电力、自来水等部门的信息与申报对象自主申报的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发现情况不一致的纳入重点核查范围。各乡镇(街道)成立以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委)干部、群众和救助对象代表等参加的民主评议清查小组,按照相关救助法规政策,对重新申报对象进行分片集中评议或民主听证,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村(居)委会签署继续享受救助意见,不符合条件的签署停保意见,逐级上报复核审批并张榜公示。县区民政部门核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办理重新认定审批手续。

  为确保“阳光行动”取得实效,该市明确了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对虚报、瞒报、回避或抗拒调查的对象,一律取消享受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待遇资格;对家庭月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主动申请退保的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奖发一个季度的保障金;对被清查对象退保或停保后,如家庭成员患重病或遭遇其他突发性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暂时性困难的,可享受边缘户待遇,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对因家庭收入恶化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符合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条件而未享受城乡低保、五保供养的,在这次清查中可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纳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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