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五统一”规范公务车辆保险管理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14年02月26日 09:38 【字体:

  一、统一投保公司。经竞争性谈判,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务车辆保险中标承保公司,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可在三家公司中任意选择一家公司投保,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在其他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各中标公司承诺在拓展业务时公平有序地开展承保业务,禁止以不良手段开展恶性竞争。

  二、统一保险险种。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可选择的保险险种为: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附加险。其中交强险为必保险种,其他险种由各单位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选择投保。

  三、统一保费标准。按县采购办与各承保公司的约定,在现行公务用车保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对各单位公务车辆保险(不含机动车交强险)均给予30%的统一优惠政策,即实缴保费=标准保费Χ(1-30%);另外,机动车损失险保额按新车购置价确定,并足额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按赔偿限额20万元投保,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增加保额;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每座赔偿限额不低于6万元投保;全车盗抢险按车辆实际价值的80%投保。

  四、统一投保程序。遵循规范程序、简化手续的原则,县直单位须在车辆保险到期前7个工作日填具投保单(新购车辆在办理入户前5个工作日申报),并将投保单报县采购办,县采购办在受单3个工作日内,依投保合同条款审核投保单,审核通过后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同时开具《公务车辆保险费交款通知书》,投保单位持县采购办审核批准后的投保单和《公务车辆保险费交款通知书》到保险公司办理缴费投保手续。

  五、统一报账规定。县直单位要加强对车险保险费结算的财务监管,严格按照承保公司的保费优惠率审核、结算保费,投保车辆的保单和《公务车辆保险费交款通知书》要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与保费发票一起入账。未按规定投保的,财务部门不得报账,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江永县“五统一”规范公务车辆保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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