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六项举措支持社会养老产业发展
为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产业,近日,永州市出台《关于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决定从六个方面大力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一是实行规划引领。认真制定“十三五”养老事业发展规划,把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老年人口密度、服务半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需求等实际分区域统筹规划、科学布局。要求各县区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的,必须按照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服务设施没有达到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标准要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用房。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
二是保障土地供给。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社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酒店等参照经营性用地管理。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招拍挂等公开出让(租赁)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年限不超过50年。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在行政村和较大的自然村,依托闲置的学校、村部等场所,通过改造修缮、添置设备、拓展内容,开展村级老年人互助养老服务。
三是给予税费优惠。社会力量(含境外资本)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有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有关基金。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用电、用水、用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方面享有收费优惠。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支出,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四是加强信贷支持。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需求,通过信贷贴息、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多种途径,引导更多资金投入养老服务业。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优惠。
五是落实资金补贴。从2015年起,加大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支持和扶持力度。凡经民政部门同意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的,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营后,自建产权用房按每张床位3000元,改扩建或租赁用房按每张床位1500元的标准,由各县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同时,对经考核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老人人数,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注册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城乡基层老年协会购买服务制度,保障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失能失智老人、特困老人等养老服务需求。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合同聘用的有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服务人员,按一定比例给予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数,并对该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六是推进医养融合。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简化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不具备设立医疗机构条件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协作、合作等方式与其他医疗机构合作设立小型门诊,由医疗机构派驻医护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必要服务。对于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入住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康复护理、辅具器具配置可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