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健全政策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办学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16年10月17日 00:00 【字体:

  日前,永州市出台政策,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办学的扶持力度,力促全市教育事业综合改革和健康发展。

  完善用地保障政策。将民间资本投资办学的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用地计划,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和待遇,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已出台的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民办学校,给予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免征契税、耕地占用税。民办学校变更校名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只收取登记费。

  健全财政奖补政策。市、县区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其中,市财政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县区按人口规模分别每年不低于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市本级对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招生规模6000人以上的民办学校,建成招生后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招生规模的建设项目,根据投资额给予不高于20%的奖补支持。对民办学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免学杂费、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及学生资助政策。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民办学校承担公共教育服务,对城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划片区域内招收的学生,按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收费的,根据学生培养成本给予一定财政补助。

  落实人力资源支持政策。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经批准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后,其原有的编制、档案关系不变,连续计算教龄。民办学校所需专人教师,可以在全市按不高于30%的比例聘用公办学校教师。民办学校聘用的非公办教师,参加统一招考被录用为公办教师的,可以继续在民办学校任教。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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