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建设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07年10月08日 00:00 【字体:

财政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张通提出,要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                                 
完善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建设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已报国务院 ●启动制定国货认定标准和购买管理办法

  我们要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充实和建立相关法律制度,尽快形成一套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这是财政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张通于25日在苏州市召开的由财政部主办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设国际研讨会上,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设提出的希望和要求。

  张通指出,中国自推行和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来,始终把法律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推进,已经取得了三方面的成效:一是完成了《政府采购法》立法工作。2002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政府采购工作从此有法可依,步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二是与法律配套的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几年来,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着力进行了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规章制度建设工作。比如,在规范招标行为,实现公开、公正、公平采购方面,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4个部门规章,以及加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规定。在明确采购范围,加强采购管理方面,先后发布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规定》、《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规定等。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制定下发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评审和采购合同管理等3个办法,并先后与有关部委联合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政府采购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规定》等,初步建立了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为《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奠定了基础。三是地方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有的地方通过人大立法颁布实施本区域的政府采购条例,不少地方以政府令或者政府文件的形式制定了本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绝大部分地方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些专项管理办法和具体操作规程。地方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建设使《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实施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张通指出,为尽快形成一套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下一步要重点做好四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推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立法工作,健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承上启下的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应使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具体化,以增强法律规定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由财政部组织起草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已报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审核当中。

  二是制定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措施,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继续研究并完善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启动制定国货认定标准和购买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发展的制度办法,健全政府采购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政策措施,重点研究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实施办法。

  三是加大政府采购管理与运行的规章制度建设力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在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从采购程序、信息公开、采购文件格式文本、专家评审和合同签订等方面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同时,在提高采购效率、理顺管理体制、强化采购监督管理、严格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构建供应商诚信体系和电子化采购平台等方面作出制度规定,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提供制度依据。

  四是加强《政府采购协议》规则研究,为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做好制度准备。

  来自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国内外有关专家以及部分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的代表50余人参加了研讨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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