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正式出台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13年03月05日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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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株洲市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步入新台阶。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根据文件精神,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特殊岗位按国家规定比例提高基本工资的部分)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与市属机关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平衡的原则,确定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
办法还对绩效工资构成分配和经费保障进行了规定。我市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按70%掌握,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市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发放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工资经费渠道,离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按相关政策予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