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财政体制改革市县工作布置会召开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10年05月20日 16:49 【字体:

  

 

  继年初全省财税工作会议之后,仅隔四个月,各市州、县市区代表今天又齐聚长沙,参加全省财政体制改革市县工作布置会。湖南省长助理、省财政厅厅长李友志表示,目前省财政体制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新旧体制已顺利转轨,下一阶段,将认真开展基数核定和收入调库等工作,确保9月份之前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李友志说,体制改革启动以来,各项工作马不停蹄、加紧推进,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目前已经出台了收入管理、基数核定和国库管理等三个具体实施办法,非税收入分成、财政监督等制度文件也进入了审议签发阶段。新旧体制顺利转轨,收入征管已按新体制运行,财政政务运行、指标下达、资金调度等方面已经按“省直管县”改革要求直接到县。收支基数核定、收入调库、收入审核等工作已做好准备,马上进入实际操作阶段。政策性支出配套事项的清理已经完成,新的分级负担办法即将出台。宣传培训扎实到位,形成了改革的良好氛围。

  会上,李友志就改革实施办法中的重要内容和市县普遍反映、重点关注的15个重大问题按照“坚持统一规范,兼顾各方利益,注重扶持基层”的原则作了统一说明,明确了上述问题的具体处理办法和要求。

  李友志要求,下一阶段各级各部门要集中精力,认真开展基数核定和收入调库工作;要正确定位,协调处理好市县工作关系。要严明纪律,严格按改革方案执行。要统筹兼顾,抓改革与抓监管并重。体制创新是财政发展壮大的不竭源泉和强大动力,一定要有宽阔的胸襟和长远的眼光,一定要以坚定的信心、果敢的魄力推进改革,确保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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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财政体制改革15个重要内容说明

  (一)收入分享方面,主要是以下5个问题。

  1、关于中烟公司、华菱集团附属企业界定的问题。中烟公司和华菱集团附属企业众多,涉及行业广泛,其中华菱集团省内附属企业接近70家,涵盖了钢铁冶炼加工、商品销售和投资保险等多个领域。根据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原则,我们将两家公司以烟草、钢铁产销等作为主营业务,或与主营业务直接关联的附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中央和省按比例分享,其他附属企业下放市县,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共同分享。今后,两家公司通过投资或重组等方式新成立的附属企业,也按上述原则确定收入级次。

  这样划分收入范围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规范征管秩序。因为附属企业中,从事主营业务或与主营业务直接关联的企业,其税收在各相关企业中容易转移。把这些企业的税收全部作为省级收入,可以有效避免企业税收级次模糊不清,杜绝混库现象继续发生。二是考虑到市县的利益和要求,尽量缩小省级“吃点菜”的企业范围。这次共下放附属企业30多家,接近全部附属企业的一半,最大限度地兼顾了市县利益,也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积极性。需要说明的是,按原体制文件规定,中烟、华菱所有附属企业实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全部都是省级收入。在以往实际的征管过程中,有少数地方把部分附属企业实现的税收混入了当地国库,体制改革后,这些地方还误以为是省里集中了他们的收入。这种看法是不对的。

  2、关于新办企业税收级次的问题。对一些县市新办的招商引资项目,市级政府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要求参与分享税收。经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对此类问题严格按省委3号文件执行,体制上不开口子,市级不得从县域企业分享收入。我们必须认识到,促进整个辖区经济协调发展本身就是市级政府的职责,市级政府不能简单关注本级税收的直接回报,更应注重县域发展起来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但是,对于市里前期已经付出很大成本、改革后竣工投产的个别特大项目,市级要求得到相应弥补和回报有一定的合理性。鉴此,我们规定在严格遵循省委3号文件的前提下,可由市县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利益分配办法,报省财政认定后,年终通过结算办理。这样处理既保证了体制的统一规范,又能有效激励市级继续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3、关于坐落在县市的原市级企业税收级次的问题。部分市反映市里对这类企业发展支持很大,希望能够继续分享其税收。按照省委3号文件确定的属地原则,这些企业今后的税收属县级收入,市级不能再分享增量。从市级来说,收入基数将通过省财政予以划转,既得利益有保证;从全市来说,企业本身坐落在县里,将收入下放给县,在保持经济发展总体格局不变的基础上,既促进了所辖县域经济做大做强,也增强了县里支持企业发展的动力;从改革大局来说,这样处理维护了政策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4、关于库区县要求分享水电企业税收的问题。水电企业增值税地方部分原是省级收入,改革后下放企业所在地,按属地原则管理。由于部分水电企业所在地和库区淹没地不同,一些库区县认为自己为修建电站做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改革后应参与水电企业税收分享。这种想法可以理解,但体制改革只能遵循统一规定,库区县不参与水电企业收入分享。一方面,这部分收入增量的空间不大。水电企业所在地虽然因改革增加了一块收入,但也要向省里上解收入基数,且水电企业收入受上网电价、装机容量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是相对稳定的,弹性较小,增量极为有限。另一方面,中央和省对库区县专门给予了照顾。如设立专门支持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对移民发放口粮补贴,对滑坡体移民建房给予补助,等等。这部分资金规模要比水电企业税收增量大得多,而且支持力度还会进一步加大,库区县应当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用好、用活这些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上来。今后,对库区县的特殊困难,我们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照顾。

  5、关于电力、烟草、石化等行业税收分配及经营性高速公路营业税分配问题。部分县市反映电力、烟草、石化、盐业等行业公司地点在市级,县里设立了营业网点,但实行的是报账制,分享不到增值税收入。部分有高速公路的县市反映经营性高速公路营业税归属不明,要求分享。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对于这两个问题,省国税局、地税局都已经有明确的政策,如:对电力、烟草、石化、盐业等行业增值税按销售额在市县之间进行分配;对经营性高速公路营业税按公路里程在各地进行分配。我们认为只要认真落实好这些政策,就不会对县市收入产生影响。因此,各市县财政要主动跟税务部门衔接,市州要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确保县市获得应有的税收份额。

  (二)基数核定方面,主要是2个问题。

  1、关于收入基数推算办法。省委3号文件规定,税收收入基数以2009年1至10月实际完成数为基础推算2009年全年完成数。在这一基本原则下,有多种推算办法,如以2009年1至10月份月均完成数乘以12确定,或者以2009年1至10月份收入实际完成数加后两个月收入推算数确定,等等。

  文件出台后,各地普遍认为第一种方法体现了均衡入库,但没有考虑11月、12月份入库比例相对较高的实际情况。对于这个意见,我们非常重视,也认同市县的看法,决定采用第二种办法。在确定后两个月收入推算数时,又选取了多种方案进行测算比较,优中选优,最终认为按全省后两个月的平均入库进度推算比较合理。经分析,全省前3年11月和12月的收入入库平均进度为前10个月平均数的1.24倍,因此,我们提出按前10个月月均收入的1.24倍计算11、12月份的收入数,这一办法得到了改革领导小组的充分肯定。需要说明的是,1.24这个系数是全省的综合平均值,具体到各个市县、各个行业、各个税种,肯定会出现高出或低于的情况。因此,这种或吃亏、或占便宜的现象,是任何一种核定基数的办法都无法避免的。总的来说,这个办法既顺应基层的呼声,妥善解决了市县反映的大部分问题,又避免了人为“抬基数”等不正常因素的影响,应该说是较为科学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2、关于核定收入基数时特殊问题的处理。近段时间,各市县纷纷反映本地的一些特殊因素,要求省财政对基数进行调整。有的反映受金融危机冲击,2009年收入基数偏低,尤其是矿产品价格下降对资源型产业集中的市县影响较大;有的反映受增值税转型政策影响,2009年增值税抵扣较多;有的反映某个行业或某个企业由于政策变化、技术改造等原因,2009年收入下滑明显;有的反映金融保险营业税是按季征收、水电企业11月和12月份是枯水期,年底只有少量税收入库,等等。这些问题归纳起来,就是说市县收入基数低了,省级下放基数高了。我们相信,大家反映的问题绝大多数是客观存在的,但省里只能严格按基数推算办法处理,这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只有坚持统一规范的办法,才能确保基数核定公平、公正。虽然2009年各市县收入情况复杂多样,但省委3号文件和省厅109号文件是我们在多次征求意见、反复斟酌考量的基础上,报省委省政府审议确定的,应当来说已经考虑了市县的大部分情况,如果还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逐一考虑特殊因素,将引起攀比,也有失公平。二是省里只能站在全局的高度统一处理问题。从全省的角度来讲,有的情况是普遍性的。比如说金融危机,各级财政都受到了较大影响,而且省本级所受影响要远远大于市县,2009年省级增值税下降20.1%,而市县增值税还增长9.5%。从单个市县的角度来讲,有些市县考虑问题只看到不利方面,得利的地方就忽视了,而收入分享针对的是市县增值税和营业税整个税种,不是某个行业或者某个企业。因此,大家要全面地看待这些问题,也请体谅省里的难处。确有特殊问题严重影响市县正常运转的,也只能通过体制外的办法解决。

  (三)配套政策方面,主要是3个问题。

  1、关于奖补政策的问题。“奖”的具体办法正在研究,基本思路是通过采取与增收挂钩的奖励措施,促进形成各级政府共同培植财源、共同发展经济的合力,激励发达地区、优势地区加快发展。“补”的措施已经明确,将逐条兑现。今后,省里因体制调整多分享的收入增量,将主要用于对欠发达市县的转移支付补助;对市州上划“两税”返还收入,省里不再集中。而且,省财政还将适当调减财政困难县、国贫县、省贫县和民族县的老体制上解(指分税制改革前的老体制上解)。很多老体制上解较多的困难县市可能对此期望很高。需要指出的是,老体制上解是历史遗留产物,是我省对中央的上解,中央一直没有取消。这次省里下决心自己拿钱来消化,但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下子全额取消,只能根据财力情况逐步解决。大家放心,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非常明确,省因体制改革新增集中的财力将全部用于市县。

  2、关于规范政策性支出事项财政负担机制的问题。省委3号文件规定,今后市一级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原则上不再承担对省直管县的新增配套任务。据此,我们进行了专题研究,准备近期出台规范办法。实行分级负担的新增支出,对省直管县,由省县两级配套;对非省直管县,由省市县三级配套。整体而言,在很多民生支出政策配套方面,省里要拿大头,切实减轻市县负担。

  3、关于继续加大对湘西自治州支持力度的问题。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不实行财政“省直管县”。自治州担心今后省里的支持力度相比改革前会减弱,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省委3号文件已经明确提出,体制改革后要继续对自治州给予重点支持和照顾。也就是说,除与新体制有冲突的政策外,其他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而且倾斜照顾的力度还要不断地加大,如省将因体制改革集中的收入增量予以全额返还;在减免老体制上解方面,将予以优先考虑,等等。

  (四)业务管理方面,主要是5个问题。

  1、关于资金调度的问题。从今年5月份开始,省财政直接对14个市州本级和79个省直管县进行资金调度,市与省直管县之间不再发生资金结算关系。为了平稳过渡,我们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暂时取消按老体制测算执行的资金预留比例,严格按收入级次入库;二是按照确保工资发放和重点民生支出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库款、支出进度等因素测算资金调度数,每月调度一次,对抗旱、防汛、救灾等突发性事件,实行紧急调度。下一步,我们按新体制确定市县基数后,将明确资金预留比例,确定正常的资金调度数额。市对所辖省直管县安排的资金,原则上通过省财政办理资金结算,但对企业、个人安排的少量资金,可以直接拨付,列市级支出。

  最近,有县市反映,部分市级应配套安排到县市的义务教育、新农合等政策性民生支出一直没有下达。为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我已要预算处下发紧急通知,要求相关市州尽快发文下达,省厅将专项调度资金,足额保障支付需要。

  2、关于农场管理区业务管理的问题。目前,省里还有一些农场管理区,不是独立的行政区划,市里对其实行单列、直接管理,但在人口、面积等指标统计方面,有的又是合并在相邻县市反映。实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后,这些管理区在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报表报送等工作方面归属不明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了。我们将就农场管理区的财政管理问题专门研究,对财政体制、转移支付、资金调度、财政结算等事项作出规定。在此先明确,省对下分配转移支付时,凡涉及到农场管理区的,将其人口、面积等因素从相邻县市中拆分,并入市级统一计算分配。在向中央申报争取项目资金时,可将人口、面积等并入相邻县市。

  3、关于“农业城市区”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资金分配方式的问题。一些原农业大县,因行政区划调整改为了城市区,但实质上仍以农业生产为主。“省直管县”改革后,这些区担心今后省里在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资金时会改变方式,自己所得补助不如以前。这一点请大家放心,省里在改革前就将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补助资金直接计算分配到了县市区,改革后将维持这些资金分配管理的方式不变,而且会继续加大扶持力度。

  4、关于财政收入口径的问题。改革后,部分市县由于省里下放企业少,担心收入规模相应变小。为了保证各地收入口径一致,省里将对改革后财政总收入口径进行重新规定,除省里“吃点菜”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上划中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全部作为市县上划中央收入,并将市县上划省级收入也纳入市县财政总收入计算范围,确保市县财政总收入规模不下降。具体办法待领导小组审定后再发文明确。

  5、关于市财政向人大汇报预决算时是否包括省直管县的问题。有的市对此存在疑惑。如何向人大汇报财政预决算的问题,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这与“省直管县”改革的有关规定并没有矛盾,各级继续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同级人大报告预算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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