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征求对《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有关单位、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市场秩序,我们拟定了《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调查研究,并将修改意见于2010年6月11日前反馈我厅会计处。逾期反馈视同无意见。
联系人:陈建清,0731-85165157
Emil: hnkjc@126.com
通讯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 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邮编:410015
附件:1、《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
二○一○年
主题词:会计 收费 管理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共印50份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附件1: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市场秩序,维护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会计师事务所在湖南省外设立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湖南省范围外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来本省境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可按照本办法或者按注册地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依靠或借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等权利,强制或变相强制相关单位接受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业务和其他业务并收取服务费。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服务协议出具的客观真实的报告,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服务费;委托人亦不得以高付费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真实报告。对以高收费、多付费索取或出具不真实报告的,应当依据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审计服务收费方式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相结合的收费方式。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实收资本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等。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 条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根据以上收费原则及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试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价服[2003]17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