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湖南银监局关于印发《湖南农业信用担保公司改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农业信用担保公司改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农业信用担保公司改组实施方案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湖南银监局
2017年2月27日
附件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公司改组实施方案
现代农业需要现代金融的支撑。建立由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既是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新常态下创新财政支农机制,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改组成为具备政策性、独立性和专注性的担保机构,特制定以下改组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十一次党代会决策部署,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推动国家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为指引,以促进粮食生产和其他农业生产为主要目标,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载体,以财政政策和资金为引导,促进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提高农业和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二)主要目标。建立健全符合中央要求的政策性省级农业担保体系,进一步完善覆盖全省粮食主产区、主要农业大县和贫困县的县市级农业信贷担保网络,促进金融资本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服务农村要素流转,着力解决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快我省农业现代化步伐。
(三)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改组后的担保公司是省人民政府出资成立的国有控股企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省政府金融办、湖南银监局负责对公司进行指导和管理。公司以可持续发展为运营目标,结合实际降低或弱化盈利考核要求,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组建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承担市场经营的相应风险。
2、专注农业,业务独立。改组后的担保公司坚持政策性、专业性和独立性,专注于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坚持独立的市场主体,实现法人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考核独立、管理独立,避免混业经营导致农业担保的边缘化和碎片化。
3、银担合作,风险共担。通过政策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降低银行农业贷款成本和风险,在政策要求范围内放大农业信贷担保倍数,构建银担合作共赢、财政金融协同支持农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组织机构
(一)机构名称及性质。将“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简称“省农业担保公司”,属政策性担保公司。
(二)公司构架。省农业担保公司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政企分开的原则进行改组。改组后的省农业担保公司独立运行,由省财政厅管理,省担保集团作为出资人,不参与其经营与管理。公司管理层由省财政厅任命和管理,公司业务接受省财政厅、省农委共同管理和指导。
1、省公司。公司由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和职能部门组成。董事会为决策层,下设规划发展委员会、风险管理审计委员会、项目评审委员会、薪酬管理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公司近长期规划、担保项目的评审、全面风险控制、投资决策管理和干部薪酬管理等。党委会负责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贯彻执行,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法依规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监事会为监督层,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分工开展相关业务。公司根据功能定位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内部机构。
2、市州、县市区机构。按照中央建立严密可控担保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市州、县市区的担保体系,原则上省以下机构采取在市州设立分公司,在县市暂设立市州分公司办事处,市州、县市担保机构为非独立法人机构。在条件成熟的市州和县市区,可设立由省农业担保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可对公司进行参股注资。省公司对市州、县市担保机构实行统一人员选拔、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对接银行、统一风控标准、统一项目评审的“五统一”授权经营管理模式。
3、加入担保联盟。申请加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提高我省农业信贷担保发展层次,丰富担保品种,分散担保风险。同时,省担保集团成立后,加强与省担保集团的业务联系,省担保集团可以对省农业担保公司业务进行再担保。
三、运行机制
(一)公司资本金。以湖南农业信用担保公司为平台,采取“剥离+注资”的方式进行改组。对现有公司的资产、财务、债务和业务进行清理剥离,将现有公司农业有关的部分划归改组后的省农业担保公司所有,将非农资产、财务、债务、业务移交即将组建的省担保集团(子公司文旅担保全部业务作为非农部分全部剥离),包括在保的非农业务剥离、非农风险代偿的剥离、非农业务客户原缴存公司履约保证金的剥离。在剥离后资本金的基础上对公司进行注资,在2018年前逐步扩大到不低于20亿元。注册资本金主要通过中央安排我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注资、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无偿注资、中央专项建设资金注资和银行机构等战略合作伙伴注资等四个途径解决。允许银行机构等战略合作伙伴作为出资人,非财政性资金占股最多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的20%。
(二)经营范围。主要为全省提供农业信用担保,包括涉农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担保业务。根据公司发展实际,可以对全省“三农”提供债券发行等其他增信担保业务。
(三)服务对象。主要是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为主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服务我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在满足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担保需求后,可以向从事畜牧、水产、蔬果、林经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拓展,条件成熟后,可逐步向农业其他领域拓展,并向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二三产业延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同时,积极支持农村要素流动抵押融资。
(四)运行模式。省农业担保公司依法独立运行,以可持续发展为运营目标,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结合银行贷款利率和风险承担比例确定具体担保费率,担保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2%,对部分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可实行零收费政策,确保实行全省最低融资成本。同时,应在政策要求范围内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原则上担保倍数不低于5倍,增强服务农业能力。
(五)银担合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省政府金融办、湖南银监局,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若干家在县市区有营业机构的商业银行作为战略合作银行。建立财政部门、农业部门、银监部门、金融部门、战略合作银行的协商沟通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长期协同支农机制。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政策设计要明确合理的担保费率、贷款期限和代偿比例等,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银行承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具体比例由银、担、企三方协商确定。省农业担保公司和战略合作银行要加强协调,创新更多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和贷款产品、服务方式。
(六)税收优惠。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担保机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省农业担保公司及省以下机构从农业担保或再担保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享受3年内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风险管控
(一)风险控制。一是加强风险意识防范。增强省农业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防范意识,强化业务风险评估和管控,在代偿率达到一定限度时,启动预警机制,暂停相关业务。二是实现银担风控联动。省农业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实施全过程联合风险管控,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共享信息,协调配合,并按一定比例承担贷后管理责任。三是建立代偿追偿和失信通报制度。担保贷款损失风险发生后,积极进行代偿追偿,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二)风险补助。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经营风险补助机制,鼓励省农业担保公司做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稳定经营预期,降低融资成本。一是担保费补助,主要弥补农业信贷担保的业务费用,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低于本方案规定收费标准的差额给予一定补贴。二是代偿补助,主要弥补农业信贷担保的代偿风险。具体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和省农委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风险救助。建立农业担保系统风险救助制度。鉴于农业风险的不可预知与不可抗性,利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专项资金建立农业担保体系风险准备金等救助制度,以应对农业产业系统性风险所导致的省农业担保公司出现的资本流动性危机,帮助其及时化解风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尽快改组到位,符合财政部、农业部对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参照中央成立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小组的的做法,成立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改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由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湖南银监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改组事宜,尽快完成现有公司的资产、财务、债务和业务的清理剥离,非农在保业务要以一年为过渡期完成所有移交工作;并按照“选派+引进+分流”的方式对现有公司和改组后公司高管和职工进行任命或聘用。
(二)强化协调配合。公司改组完成后,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照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共同成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做法,在改组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过渡成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政府金融办和湖南银监局派人担任,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总体框架设计、公司管理层任免和管理、财政支持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资本金注入和资金调拨、审核监督等;各地财政部门要对省农业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建立完善进行指导和监督。省农委负责参与全省农业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加强涉农业务指导,对各市州、县市区担保分支机构支农效益进行评估,协调各县市区农业部门与担保分支机构关系;各地农业部门对省农业担保公司支持的项目给予积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日常监管。湖南银监局负责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推动和指导,督促银担合作有关事项的推进。省农业担保公司负责全省农业担保体系建设的具体运作,同时为各市州、县市区分支机构提供业务设计、业务指导、团队培训等工作,定期向省财政厅和省农委等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接受监督、建议与指导。
(三)落实配套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合理部署,精心安排,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支持;利用报纸、电视、网站、电台等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到村到户,帮助农民群众掌握金融工具、提高诚信意识;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评级工作,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加强协调司法部门与金融部门联动,严厉打击贷款欺诈、恶意逃债等行为。省农业担保公司要重视引进专业管理人才和高层次金融人才,要大力培育既懂金融又懂农业的各级担保机构专业人才,加大业务人员培训力度,尽快建立一支作风扎实、专业素质高、严守职业操守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开展绩效考核。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等相关部门对省农业担保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着力降低信贷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弱化公司盈利要求,重点考核资本金放大比例、担保笔数、风险控制、客户满意度、持续经营能力等。对风险控制不严,造成代偿率超过规定比例、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形成持续性和政策性并重的业务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