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 部门职能职责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省委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二)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三)审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根据法律规定复核死刑案件。
(五)审理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再审案件。
(七)审查刑事、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和申诉复查案件。
(八)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九)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并决定国家赔偿。
(十)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依法行使指定管辖权。
(十一)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而又需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外省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监督死刑案件执行。
(十二)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三)负责审判质效评估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对审判流程进行管理,监督评查案件质量;负责司法统计和司法公开等工作。
(十四)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宜;承担司法改革相关工作。
(十五)对全省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地方党委抓好人民法院系统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协助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六)指导、协调全省人民法院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开展司法巡查工作;负责全省人民法院系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查处等工作。
(十七)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全省人民法院的物资装备和信息化建设。
(十八)负责全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领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九)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十一)对外发布法院新闻信息,指导全省人民法院新闻信息网络工作,引导互联网涉法涉诉舆论。
(二十二)承办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级。
2、国家法官学院湖南分院、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四个二级单位。
三、部门收支概况
(一)收入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13633.3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3633.33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13633.33万元,其中:公共安全12425.92万元,教育38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166.3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30.9万元,住房保障627.19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3633.33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12632.33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维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1001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业务工作专项、运行维护专项、基本建设支出等。其中:业务工作专项支出892万元,主要用于大案要案、执行协调、铁路法院及林业法院审判工作、出国专项、换装经费等方面;运行维护专项支出109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设备购置等方面。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级、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怀化铁路运输法院等4家行政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4532.68万元,比2015年预算增加396.04万元,上升9.57%。
2、“三公”经费预算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735.1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80.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98.69万元,因公出国(境)费56万元。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较2015年减少157.2万元,主要原因是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2016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下降50.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下降128.7万元。
3、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单位采购预算总额2907.8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52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555.89万元。
六、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校院运行,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校院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校院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校院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附:1表-17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