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行指〔2016〕36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2016年度警衔津贴提标补助经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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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12号)精神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测算,现下达你单位警衔津贴提标补助经费 万元(具体科目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经费为2015-2016年度警衔津贴提标补助经费,测算依据为经省人社厅确认批复的你单位人员工资异动备案资料。
二、2015年度警衔津贴提标补助经费按13个月计算,鉴于计提部分基数应为上年度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2015年度的警衔津贴提标补助经费没有计算计提。
三、考虑到人员变动、警衔晋升等因素,2016年警衔津贴提标补助经费按照14个月计算,以后人员异动产生的相关经费由你单位统筹解决,省财政不再另行追加;计提部分的基数为2015年度警衔津贴提标补助金额,计提比例为47.7%(含20%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12%的住房公积金、8%的基本医疗保险、7%的公务员医疗保险及0.7%的生育保险)。
四、自2015年1月1日起,应发放警衔津贴的在职人员按照新标准进行发放。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补助标准、范围和时间及时测算,将资金发放到人,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2015-2016年警衔津贴提标补助资金安排表(分发)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5月19日
2015-2016年度警衔津贴提标补助资金安排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