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按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的通知
湘财资函〔2016〕24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按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按质完成,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湘财资〔2016〕2号)要求,现就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时间
省直各部门应于2016年7月15日前将清查结果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各市州财政局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本地区清查结果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其中市县区资产清查结果由各市州财政局汇总一并上报。
二、报送要求
(一)自查工作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格式见附件1)、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格式见附件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3),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的还需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格式见附件4);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等。
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经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资产清查核实的有关政策开展资产核实工作。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核实事项根据《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16]1号)规定的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进行审批。
(二)各市州财政局应将本地区资产清查报表汇总报送省财政厅。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地区(含县、市、区)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纸质材料的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汇总表。各县(市、区)财政局应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到市州财政局。
(三)省财政厅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分别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其中,部门预算管理处对分管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重点是财务数据结果)进行审核,资产管理处结合部门预算管理处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核。同时,省财政厅将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查。
附件:1、关于报送资产清查结果的函(格式)
2、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格式)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格式)
4、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格式)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