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29号,以下简称拨付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资金拨付程序,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强化市州、县市区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管理责任,经研究,决定修订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补助标准和资金到位要求
根据西部大开发相关文件精神,中央财政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所辖的8个县市和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40个县市按照西部地区标准给予补助,其他75个一般县市区仍按中部地区标准补助。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计算方法为:2010年老基数120元部分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即对我省按50%、每人每年60元予以补助),以后年度比2010年增加的部分中央财政对我省享受西部开发政策的48个县市补助80%、对其他75个一般县市区补助60%。
地方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分担办法继续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财政分担比例以及拨付2010年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10〕184号)予以执行,对城镇居民医保的分担办法继续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配套和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社〔2010〕29号)予以执行。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医保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省属高校大学生参保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予以补助。
根据以上财政补助标准和财政负担办法,市州、县市区财政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后,应确保资金在30个工作日内拨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每年6月底前,原则上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应到位50%。每年8月底前,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100%到位。市、县级财政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省财政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市、县级财政补足,以保证补助资金的完整性。
二、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和程序
从2016年开始,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资金统一采取“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年初预拨,下半年结算”的方式拨付。除上年年底前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下达提前通知下年的指标以外,省财政在收文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中央财政结算上年度及预拨本年度的资金,于每年9月底前结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根据拨付办法,省财政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时按照以下公式核拨:
某县市区实际核拨补助资金=结算该县市区上年补助资金数额+预拨该县市区当年补助资金数额-上年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下达的提前通知指标
结算某县市区上年补助资金数额=该县市区截至上年6月底参保(合)人数×上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上年已预拨补助资金-应扣减资金
预拨某县市区当年补助资金数额=该县市区截至上年6月底参保(合)人数×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公式核拨:
某县市区实际核拨补助资金金额=对该县市区省级财政应补助金额×市县级财政在截止日前资金实际到位率。
其中,对某县市区省级财政应补助金额根据实际参保(合)人数和湘财预〔2010〕184号、湘财社〔2010〕29号两个文件确定的标准予以补助;某省直管县(市)财政资金到位率=该省直管县(市)县级财政在截止日前实际到位资金数÷在截止日前应到位资金数×100%;某非省直管区(县)财政资金到位率=该非省直管区(县)市区两级在截止日前实际到位资金数÷在截止日前应到位资金数×100%。
三、资金申请上报程序
(一)材料上报
每年8月底前,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向市州三部门上报《XX县(市、区)关于申请20XX年中央省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请示》(包括文字部分和附表)和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凭证、个人缴费到位证明材料。每年9月10日前,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在审核、汇总县级上报材料的基础上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上报《XX市(州)关于申请20XX年中央省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和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凭证、个人缴费到位证明材料。《请示》包括文字和附表两部分内容,《请示》文字部分应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设情况、参保(合)情况、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到位情况、基金运行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附表详见附件1、2、3、4、5、6、7。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凭证指金额、时间备注清晰的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和市州预算指标文件(新农合资金到位凭证需加盖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公章,城镇居民医保资金到位凭证加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章),包括中央、省级财政扣减资金后按规定由市县级财政补足的相关凭证。个人缴费凭证指能够证明个人缴费到位情况的相关资料(新农合个人缴费到位证明材料加盖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公章,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到位证明材料加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章)。
(二)材料审核
县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填报申请材料,市州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对所辖县市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汇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由于国家财政部启用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资金电子申报系统,对于三项医保超过该县户籍人口数或常住人口数的县市区,系统将不予通过,因此县市区在填报户籍人口数和常住人口数时应分别以省级公安部门和统计部门对外公布的最新数据为准。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在审核汇总各市州上报材料后,于11月底前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及财政部驻湘专员办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和资金到位情况材料。根据中央三部门考核办法的要求,财政部驻湘专员办每年将抽查部分县市区,重点对参保(合)人数、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到位、基金财务管理等情况开展年度检查、审核。
四、监督检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高质量地上报申请材料。要层层明确工作职责,强化信息比对,提升审核技术手段,切实落实对参保(合)人数、资金到位率等统计数据的审核责任,坚决杜绝重复参保、重复申报、虚报、统计错误等问题的发生。对未能按规定时间上报材料、上报材料数据出现严重错误以及对经专员办审核发现有重复参保、重复申报、虚报等问题的,省级三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需专门向省级三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分析原因,作出说明。省财政除据实扣减补助资金外,还将按照因重复申报、虚报人数而多申报的中央、省补助金额的5%追加扣减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扣减的中央、省补助资金按照“谁重复申报、虚报,谁补足”的原则,由虚报的市县级财政负责补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如国家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进行整合,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修改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财政负担办法和资金申报办法,届时请各市州、县市区按新的办法配套资金、上报申报资料。
附件:1、 市(州) 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
金结算申请表
2、 市(州) 年度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
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3、 市(州) 年度省属高校大学生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
金申请表
4、 市(州) 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
情况分县表
5、 市(州) 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情况分县表
6、 市(州)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
情况分县表
7、 市(州) 年参保城乡居民个人缴费
情况分县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社厅 湖南省卫计委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