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57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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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7-08-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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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财2017297C类)

 

赵应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由政府出资为农村育龄妇女购买生育保险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2003年,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障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我省出台了《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建立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根据该办法,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城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产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应该说,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合法生育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生育保险承担的相关功能和其他社会保险出现了交叉重叠,如生育过程中的医疗费用可由基本医保报销,目前城乡居民医保对生育医疗费用已纳入报销范围;再如妇女产假期间相关待遇,我国法律已明确要求相关用人单位予以保障。2016年,全省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达到25亿元,而当年支出为9.2亿元。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层面对于生育保险实施思路出现了较大调整。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要求各地探索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并将我省岳阳市列入试点范围。

二、关于具体建议的答复意见

代表提出,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为农村育龄妇女购买生育保险,让她们与其他职业女性一样享受生育医疗和生育津贴。目前,全省农村育龄妇女在200万左右,每个农村妇女按照农村可支配收入的标准为每个育龄妇女购买生育保险,全省预计需投入资金12亿元左右。

我厅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予以了认真研究。根据目前形势,我们认为由政府出资为农村育龄妇女购买生育保险的条件还不具备。一是国家政策没有明确要求。国家和我省生育保险政策均只针对职工群体,并由单位缴费,对于农村育龄妇女参加生育保险以及缴费并未作出明确要求。同时,对于农村育龄妇女生育医疗费用,我省规定可以从城乡居民医保中报销,因此农村育龄妇女生育已纳入基本医疗制度保障。二是所需资金财政难以承受。代表提出,预计投入资金12亿元,可通过财政预算和收缴的社会抚养费安排解决。但国家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已大幅减少,原来可以列支的计划生育相关经费都无法支出,因此不可能从中解决生育保险费用。如果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在目前经济增长进入新常态、财政收入增速放缓、民生刚性支出大幅增加的大背景下,地方财政无力承担。三是生育保险制度将合并实施。根据国家要求,目前全国正在开展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据推测,生育保险有可能被整合到城镇职工医保制度中去。在目前合并试点阶段,建议我省暂不出台新的生育保险政策,待国家生育保险政策明朗后,我省再重点考虑代表提出的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建议。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附件:1572 关于由政府出资为农村育龄妇女购买生育保险的建议.doc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57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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