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98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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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8-07-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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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98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湘财提〔2018469号(C类)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1698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李建军代表:

您《关于省政府发行扶贫专项债支持贫困县脱贫摘帽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工作,通过多种方式、不同渠道对深度贫困地区给予大力支持,除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深入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等方式外,省财政逐年加大了对贫困地区新增债券的分配力度,并积极支持贫困地区推进存量政府债务置换,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利息负担。

一、关于每个贫困县新增2亿债券资金并不计入债务限额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等规定,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限额加上当年新增限额,各级财政部门依照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债务限额,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财政在批准的限额内发行新增债券,也就是说,先有债务限额,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每个贫困县安排2亿元新增债券,而不计入债务限额,是不符合债务管理政策的。

需要说明的是,2017年,财政部制定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5号),我省也相应制定了管理办法。按政策规定,新增债务限额分配向债务风险低、偿债能力强、管理绩效好的地方倾斜,体现正向激励。考虑到贫困地区脱贫任务重、财力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我们在政策范围内尽最大可能给予了支持。一是2016-2018年省本级共通过新增债券安排扶贫资金8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改善教育、住房、安全饮水基础设施条件等方面,且还本付息由省级负担。二是转贷市县地方政府债券时,对贫困地区给予了重点倾斜,特别是着重加大了深度贫困地区支持力度,增强贫困县保障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兜底基本民生的能力,支持贫困县打好三大攻坚战、实施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推进产业项目建设年

二、关于省级以上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转贷县级平台公司的问题

您在建议中提出,由省级以上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再由其转贷给县级政府平台公司,债券本息由贫困县从以后涉农整合资金中安排资金归还。您的这一建议,充分考虑了当下贫困县财力较弱、脱贫任务重的实际情况,着眼于解决贫困县脱贫攻坚资金缺口问题,出发点是很好的,我们也十分理解,但是在现行政策体系下,却是难以实现的。您所说的公司债券,广义上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企业债券,另一种是公司债券,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这两种债券在发行主体、审核方式、资金用途等关键问题上差别显著:发行主体方面,公司债券要求发行主体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则主要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或国有企业发行;审核方式方面,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分别由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审核职能;资金用途方面,公司债券用途相对广泛,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内部资金结构调整、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除法律法规禁止情况外,基本没有限制用途,但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而企业债券主要限定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更新改造方面,且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连。

从上述区别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发行公司债券还是企业债券,在目前证监会或发展改革委审核管理模式下都是无法实现由省级平台公司发行债券并转贷县级平台公司这一用途的。另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作为市场化的融资方式,要求实现发行的债券和政府性债务、政府信用的隔离,因此,即使省级平台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并转贷县级平台公司,县级政府也不得对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结果进行干预。您在建议中所提出的债券本息由贫困县从以后年度涉农整合资金中归还,也是不符合现行国家政策和公司债券还本付息审核要求的。

衷心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预算处  胡云归

联系电话:0731-85165105

 

 

湖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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