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51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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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9-06-12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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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51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51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吴小玲代表:
您《关于为地方政府化解隐性债务出台积极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多次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市州委书记或市长视频会议,专题听取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汇报并作出批示,亲力亲为研究部署督办相关工作,研究出台《关于严控政府性债务增长切实防范债务风险的若干意见》(湘发〔2018〕5号),并采取了大量而富有成效的措施加大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力度,如推动建立健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预警约谈机制,开展违法违规融资行为清理,整顿政府融资平台,组织隐性债务摸底排查并制定化债方案等,坚决遏制政府性债务风险蔓延势头,确保我省政府性债务始终处于安全可控范围。您在建议中对地方政府化解隐性债务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值得深思,下面就您提出的几个具体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对县级融资平台给予政策支持的问题
事实上,对县级融资平台在金融机构到期的贷款(借款)在降息、展期、调整约期和借新还旧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这一问题,国家相关文件已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政府化解隐性债务”做出了明确政策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明确提出: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防范存量隐性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的前提下,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与金融机构协商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同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银保监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金融部门也将依法依规督导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按规定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化解隐性债务,对已采取必要风险缓释措施的融资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其合理融资需求,不盲目抽贷、压贷和停贷。因此,目前对县级融资平台在金融机构贷款到期后给予展期等政策支持实际上是存在的,相关政府部门也将根据各自职责权属对相关金融行为进行监管,以充分保障县级融资平台合法利益。
二、关于减少专项转移支付比例的问题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转移支付制度管理改革,不断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和方式,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市县政府可支配财力,省本级下达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金额由2016年的1762.6亿元提高至2018年的2167.7亿元,年均增长11%,高于中央对我省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幅,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的比重也由2016年的58%上升至2018年的67%,市县财政统筹能力进一步提高。同时,我们按照中央要求,积极推进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研究出台了我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负担,改革后,省级分担比例整体提高,适当减轻了市县支出责任,市县财政可支配财力进一步得到了提高。今后,我们将继续推进转移支付管理改革,持续加大对市县一般性转移力度,提高市县可支配财力水平。
三、关于安排隐性债务化解专项稳定资金的问题
实际上,在分配财力性转移支付和新增债券资金时,考虑到目前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我们专门切块安排了资金用于支持市县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并在资金下达时要求各地科学合理统筹使用资金,重点用于债务风险防范化解。
四、关于调整新增债券分配办法支持县市区发展的问题
考虑到债券资金对于市县发展意义重大,为支持市县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稳增长需求,近年来,省财政在分配新增债券时,加大了对市县倾斜力度,2015-2018年分别安排市县债券资金110亿元,305亿元、429.7亿元、590.7亿元,年均增幅75%,高于中央下达我省新增债券增幅;同时,安排给省本级的债券资金,相当一部分项目是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由市县组织实施的,资金实际上是安排到各地由市县使用的,因此,新增债券分配办法已较好地体现了倾斜市县和基层的分配原则,您提到的新增债券额度要更多的分配到县市区一级,考虑到市州本级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将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统筹平衡好市本级和县市区分配额度,尽量将更多债券资金投入到县市区,促进各地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预算处 胡云归
联系电话:0731-85165105
湖南省财政厅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