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37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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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2-11-27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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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37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湘财提〔2021670号(C1类)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0937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肖志华代表:

您关于《娄底市废钢行业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额留存县市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废钢行业作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资源节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国家高度重视支持废钢等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近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有力促进了废钢行业发展。

您在建议中提出娄底市与其他省市的税收政策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税源流失严重,我们表示理解。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省资源禀赋、历史条件及省级调控能力等原因,省与市县财政体制各有差异,增值税分享方式也不尽相同。湖北、江苏增值税地方50%部分全部归县市(主要是两省省级收入规模已全部下放,县市需按照税收增长幅度上解省级财力);江西2020年将增值税省与市县分享比例由1:9调整为3:7,加大了省级分享比例,提高省级收入调控能力;重庆按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省级分别分享40%-60%;我省增值税地方部分省级分享25%,市县分享75%。从上述情况来看,我省增值税省级分享比例比江西、重庆低,湖北、江苏则没有实行分税分享的体制,不具可比性。

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尽管各省省与市县税收分享比例不一样,但对企业而言,在任何地方的纳税负担都是相同的。在部分省份的部分市县对相关企业给予税收返还或者变相补助的前提下,除非当地也给予相应的税收返还或者补助,否则税源流失就难以避免。但出台相关政策,必须综合权衡,审慎、稳妥决策。特别是涉及税收返还问题,中央是有严格规定的,《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明确规定,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不得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实际上,为支持市县产业发展,也为了避免税收外流,2019年经报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关于推动创新发展提高财政收入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湘财预〔2019222号),省财政按市县上划省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50%对市县给予奖励,市县可规范出台奖励支持政策,统筹安排奖励资金用于废钢行业等产业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联合有关部门采取多方措施,不断推动推动废钢行业健康发展,一是结合中央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省与市县财政收入分配体制,提高地方自主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二是深入了解我省废钢行业发展现状及税收政策需求,积极向中央反馈,争取中央在政策层面加大对废钢等再生资源行业的支持力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我们将竭诚为代表做好服务,同时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预算处马昊

联系电话:0731-85165077


湖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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