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湘财法〔2018〕5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为健全财政法治宣传教育机制,扎实推进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全面履行财政普法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中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湘办发〔2015〕5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财法〔2018〕9号)要求,结合我省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和省委打造法治湖南“升级版”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明确全省财政普法任务,健全制度机制,加强督促检查,深入推进全省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财政法律意识和对财政法律法规的认知感、遵从度,为财政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普法工作与财政管理实践相结合。把财政法治宣传教育融入财政管理实践全过程,在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财政监督、绩效评价等财政管理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做到法治宣传与财政管理实践相互促进,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
(二)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相结合。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对本系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和水平培训的同时,要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同步做好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法,增强全社会的财经法律意识。
(三)坚持上下联动、密切协作。坚持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联动普法,强化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增强财政业务机构与法制机构、宣传机构的协调,加强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社会机构、企业的配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机制。
三、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建立普法责任制
根据《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全国普法办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17年31号文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普法办〔2017〕15号),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原则建立普法责任制,把普法融入各项财政执法、服务、管理之中,把财政普法作为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省财政厅由厅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总责,厅党组其他成员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厅法制机构从直接普法人转变为普法组织协调人,负责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明确省财政厅普法责任清单。
厅内各处室单位作为财政普法工作责任部门,要切实落实普法责任,按照省财政厅普法责任清单要求,在财政执法、服务、管理过程中广泛开展财政普法活动,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单位普法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厅内各业务处室单位结合财政工作特点和对口预算单位、管理服务对象的法律需求,负责组织开展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普及宣传。机关党办负责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党内法规等进行宣传教育,机关党办、法制机构负责对宪法,办公室负责对保密法、档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制机构负责对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人教处负责对公务员法等进行宣传教育。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要求,明确本部门普法责任清单,确定内设机构普法责任和责任人员。
(二)明确财政普法内容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学习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
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强化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
强化学习宣传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各单行税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税法律制度,以及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重大财政制度政策。
深入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各项党内法规,促进全省财政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党章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三)切实做好财政系统普法
突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推进财政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法治讲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等制度,切实增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推进财政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落实《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实施意见》精神,健全完善财政干部日常学法制度,创新学法方式,拓宽学法渠道,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法制度,积极组织财政工作人员参加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网上学法考法,进一步增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观念。
强化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学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常用财政法律法规为重点,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提升财政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
加强全省财政法制工作人员学法。通过培训、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对全省财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厅法制联络员开展复议应诉、文件审查等法律实务工作培训,并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法治培训,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以点带面开展。
(四)充分利用财税立法过程开展普法
充分利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修订)过程向社会开展普法,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规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说明相关制度设计,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法规规章出台后,要及时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布,并在相关新闻媒体或其他渠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政策解读或者释义,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掌握和执行。
(五)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向社会开展普法
在处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扶贫资金监管、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管理、税制改革等财政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要加强对地方党政机关负责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相关重点人群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法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针对财政领域网络热点问题和事件,组织专家学者和执法人员进行权威的法律解读,正确引导舆论。
(六)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制度
财政普法要坚持与财政管理实践相结合,使预算管理和财政执法的过程成为向对口服务单位和群众弘扬财政法治精神、宣传财政法律法规的过程。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诉讼、信息公开、信访等工作实践中,大力宣传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告知相对人法律依据和权利救济途径等,重大执法决定根据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结合案情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理性维护合法权益。建立领导干部出庭和工作人员旁听制度。建立以案释法案例库,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厅内各处室单位要组织开展案例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
(七)创新财政普法方式方法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财政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和平台载体,大力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通过门户网站、财政业务网、微信公众号、政府法制网、政府法制手机报、“法治湖南”宣传屏等多种互联网媒介,开展财政法治宣传。积极探索微视频、一图读懂XX法、H5等新媒体技术在财政法治宣传教育中的深度运用。突出重要时间节点普法,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人大审议预决算报告等特殊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集中宣讲、主题活动、法律咨询、发放资料、专题培训,组织开展法律贯彻实施成果系列报道、发表评论员文章或领导署名文章等方式,面向管理对象、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开展广泛的财政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八)落实财政普法责任
对新出台的财政法律法规和重要规章,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及厅内有关处室单位应在公布后2个月内制定普法方案,明确普法对象、方式和预期效果等事项,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方案实施完成后,及时进行总结,撰写宣传教育工作报告。对已出台的财政法律、法规和重要规章,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厅内各处室单位根据财政普法责任清单,进行查漏补缺。已在2016年以来开展过宣传的项目,及时总结工作情况,撰写宣传教育工作报告。从未开展过宣传的项目,参照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重要规章执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普法方案和宣传教育工作报告应及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厅内各处室单位的普法方案和工作报告应报送厅法制机构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财政部门是财税法规的起草者和执行者,肩负着普法的重要职责。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充分认识普法责任制在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强法治财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要根据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完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名称和成员,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领导,建立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机构分工落实的工作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普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人员、经费、物质保障,为普法工作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强化督查,严格考核。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普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完善考核奖励机制,强化工作指导,确保财政普法工作取得实效。对责任落实到位,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一定形式的表扬;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或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及厅内各处室单位普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将分别纳入财政税政法制年度绩效评价、财政法治宣传教育中期督查和五年规划考核以及厅各处室单位年终绩效考核。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州财政局报送年度普法工作总结,各市州财政局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法制机构报送年度普法工作总结,厅内各处室单位应在法制联络员工作总结中一并报送普法工作情况。
(三)推广经验、示范引领。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总结“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中的好做法、新经验, 并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省财政厅将及时予以推广借鉴、交流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不断提升我省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水平。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