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17年07月06日 【字体:
 湘财预〔2016〕48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74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同时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办法,所有行业或企业缴纳的国内增值税,包括原增值税(含免抵调增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含免抵调增改征增值税)收入,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由中央与地方实行50%:50%比例分享。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同步调整省与市州或县市(以下简称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办法,现就预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入划分 

  营改增全面试点后,由于中央改变增值税收入划分办法,为维持省与市县财力格局大体稳定,相应调整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办法,具体为: 

  1、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附属独立核算企业中以卷烟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铁路运营及相关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缴纳的改征增值税(含中国铁路总公司及部分分支机构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铁路建设基金改征增值税),高速公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缴纳的改征增值税,由中央和省按50%:50%的比例分享。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和改征增值税,由中央、省、市县按50%:12.5%:37.5%的比例分享。 

  3、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及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原增值税收入,按照上述收入分享级次,由中央和省按50%:50%的比例,或中央、省、市县按50%:12.5%:37.5%的比例分享。 

  4、补缴和按政策规定退库的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统一执行新的收入划分办法,按照上述收入分享级次,由中央和省按50%:50%的比例,或中央、省、市县按50%:12.5%:37.5%的比例分享或负担。相应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归属。 

  二、基数核定 

  参照中央办法,以2014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核定市县返还和上解基数。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三、收入缴库 

  1、原增值税收入调整分享比例后,缴库科目不变,列“国内增值税”科目(1010101项)下的相关科目。属于中央与省分享的,预算级次填列“中央50%,省50%”;属于中央、省、市县分享的,预算级次填列“中央50%,省12.5%,市县37.5%”。 

  2、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收入全部列“改征增值税”(1010104项)下的相关科目。属于中央与省分享的,预算级次填列“中央50%,省50%”;属于中央、省、市县分享的,预算级次填列“中央50%,省12.5%,市县37.5%”。 

  3、补缴营业税列“营业税”(10103款)下的相关科目。属于中央与省分享的,预算级次填列“中央50%,省50%”;属于中央、省、市县分享的,预算级次填列“中央50%,省12.5%,市县37.5%”。 

  4、具体缴库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电子缴库方式的,按照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入退库 

  1、营改增全面试点后,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退库流程不变。属于中央与省分享的,预算级次填列“中央50%,省50%”;属于中央、省、市县分享的,预算级次填列“中央50%,省12.5%,市县37.5%”。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全面试点后,服务贸易出口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采用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退税资金由中央国库统一退付。税务部门审核通过的免抵税额,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调库的具体方法是:按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税数额,属于中央与省分享的,按50%:50%比例分别调增中央和省改征增值税收入同时按100%调增中央出口退税属于中央、省、市县分享的,按50%:12.5%:37.5%比例分别调增中央、省、市县改征增值税收入,同时按100%调增中央出口退税。各级国库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更正(调库)通知书、收入退还书等凭证和文件办理相关业务。 

  3、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退税,继续由中央国库统一退付,待形成共享增值税收入后,其中应由市县负担的37.5%部分,年终通过结算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统一上解中央财政。 

  五、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 

  1、中国铁路总公司及部分分支机构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除外,下同),省级分享50%部分,继续实行由中央财政按照核定比例定期分配的办法。 

  2、中国铁路总公司及部分分支机构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在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填列“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收入”(101010403目),预算级次填列“中央50%、中央50%(待分配)”。国库部门将其中50%列入“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101010402目),50%列入“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收入”(101010403目)。列入“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101010402目)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核定的比例定期分配后列入省级收入科目“改征增值税”(101010401目)。 

  3、中国铁路总公司及部分分支机构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退库,按照上述预算科目和级次办理。 

  六、关于收入调库 

  1、收入划分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办理相关调库事宜,之前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16〕2号)暂执行至5月31日,在此期间各地入库的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进行调库处理。具体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发起,会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调库数额以2016年5月份金库收入报表为依据计算确定。具体调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2、具体流程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财库〔2011〕112号)办理。 

  七、科目设置 

  (一)调整部分科目说明。 

  1、将“改征增值税”(101010401目)的科目说明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 

  2、将“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101010402目)科目说明修改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部分分支机构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地方分享50%部分。统计改征增值税数额时不计入本科目,以免重复。中央财政期末分配后该科目余额为零。” 

  3、将“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101010429目)的科目说明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退库科目。反映国家税务局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 

  4、将“免抵调增改征增值税”(101010461目)的科目说明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免抵数额调增的改征增值税。” 

  5、将“营业税”(10103款)下原所有科目说明中的“中央收入科目”、“地方收入科目”,统一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二)增设部分科目。 

  1、增设“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收入”(101010403目),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中国铁路总公司及部分分支机构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包括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增设“营改增试点国内增值税划出”(101010162目),科目说明为“中央专用科目。反映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因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由中央国库划至省级国库的原国内增值税收入。以负数记录。” 

  3、增设“营改增试点国内增值税划入”(101010163目),科目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因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省级国库收到中央国库划入的原国内增值税收入。” 

  4、增设“营改增试点改征增值税划出”(101010462目),科目说明为“地方专用科目。反映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因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由省级国库划至中央国库的改征增值税收入。以负数记录。” 

  5、增设“营改增试点改征增值税划入”(101010463目),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因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中央国库收到省级国库划入的改征增值税收入。” 

  6、增设“营业税划出”(1010330项),科目说明为“地方专用科目。反映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由省级国库划至中央国库的营业税收入。以负数记录。” 

  7、增设“营业税划入”(1010331项),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中央国库收到省级国库划入的营业税收入。” 

  8、增设“省级营改增试点国内增值税划出”(101010197目),科目说明为“省级专用科目。反映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因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由省级国库划至市县国库的原国内增值税收入。以负数记录。” 

  9、增设“市县营改增试点国内增值税划入”(101010198目),科目说明为“市县收入科目。反映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因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市县国库收到省级国库划入的原国内增值税收入。” 

  10、增设“市县营改增试点改征增值税划出”(101010497目),科目说明为“市县专用科目。反映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因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由市县国库划至省级国库的改征增值税收入。以负数记录。” 

  11、增设“省级营改增试点改征增值税划入”(101010498目),科目说明为“省级收入科目。反映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因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省级国库收到市县国库划入的改征增值税收入。” 

  12、增设“市县营业税划出”(1010397项),科目说明为“市县专用科目。反映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由市县国库划至省级国库的营业税收入。以负数记录。” 

  13、增设“省级营业税划入”(1010398项),科目说明为“省级收入科目。反映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级国库收到市县国库划入的营业税收入。” 

  八、其他 

  1、各级财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改征增值税的收入收缴工作,明确区分改征增值税与原增值税收入,确保试点顺利实施。省财政厅将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考虑到此次收入划分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确保顺利推进,市与区、县与乡镇原有收入分享比例暂不得进行调整。待新体制顺利运行后,再由各市、县分别研究是否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定程序办理。 

  3、除上文另有规定外,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