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10年04月30日 15:31 【字体: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湖南省实施<会计法>办法》,提高《会计法》的影响力,进一步树立会计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范围

(一)检查时间。全省《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从20105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51日至—731日为各单位自查阶段;81日—1031日为各级财政部门组织重点检查阶段;111日—1231日为总结整改阶段。

(二)检查范围。全省范围内凡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为本次检查范围。

二、检查方式和内容

此次《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分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认真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整改,如实填报《湖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附件1)并报送相关责任部门。其中:

1、各市(州)、县(市、区)所辖单位(不含省直管单位)的自查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查情况(附件1)和《湖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附件2)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报所辖市(州)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核准后连同本级自查情况一起汇总填制《湖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于810前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2、省直单位的自查工作由省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查情况(附表1)和《湖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由省直各主管部门审核后于810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未认真进行自查整改和未按时报送自查情况的单位,我厅将列为重点检查的对象。

(二)重点检查阶段

1、重点检查对象

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自查情况,在避免重复检查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影响力大或有举报的行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2、重点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的内容,除自查阶段的有关内容外,主要检查2009年度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对于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进行延伸检查。

1)会计机构设置或在岗会计人员(含会计负责人)是否符合《会计法》要求(包括持证上岗、继续教育情况);

2)执行会计制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3)是否依法建账;

4)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5)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6)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7)是否存在会计人员因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8)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情况,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职责的情况;

9)会计档案保管情况;

10)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况。

3、重点检查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抽调一批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的单位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重点检查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各单位自查结束后,选择不少于10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省直单位自查结束后,省财政厅选择不少于10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具体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及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按法定程序进行。

重点检查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如实填列《湖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表》(附件3)。市、州财政部门对本级和所属县(市、区)上报的报表、报告等情况进行审查、汇总后,如实填写《湖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汇总表》(附件4)和《湖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处理处罚汇总表》(附件5),并形成检查总结报告(含案例),于1130日以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各地、各单位要将检查工作底稿、有关文件等资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

(三)总结整改阶段

各单位要根据检查出的问题和检查组提出的建议,认真查找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报表数字的审查,确保口径一致,数字真实、准确、完整,并按要求上报汇总表格、电子文档和总结报告。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检查工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依法开展会计工作,省财政厅决定成立《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省财政部门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省长助理、省财政厅厅长             李友志

副组长:省财政厅总会计师                   刘克邦

  员: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               彭学军

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处长                 胡定华

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副局长           周柏发

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                      林剑峰

领导小组下设省《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会计法》执法检查办公室”),省《会计法》执法检查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全省《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具体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成立《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领导小组,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会计法》,认真组织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规范检查、廉洁执法。各级财政部门要监督参与检查的人员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执法。检查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参加检查的机构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参与检查的人员不得借检查谋取私利,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形成执法检查合力。财政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纪检、审计、税务等部门之间的联系,及时交换检查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便于综合分析和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

(四)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开展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在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根据《会计法》、《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有关处理处罚决定和意见或按《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规定移送有关部门。

(五)深入开展检查,促进新准则全面实施。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湘财会函[2009]21号)要求,我省国有企业原则上要求于201011开始全部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因特殊原因暂不能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向所属财政部门备案,并在年报中披露不能执行的原因。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检查工作时,应按通知要求做好准则执行的相关工作,推动有关企业实施新准则。

(六)加强宣传,树立典型。通过开展执法检查,一是查找单位执行法规制度中的问题和不足;二是要帮助单位建章建制,完善和落实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三是要善于发现会计法执法工作规范的单位和事迹,总结典型经验,促进全省会计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检查相关表格可通过湖南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hnczt.gov.cn/)“会计之窗”栏目下“规章制度”中下载。

联系方式:长沙市城南西路1

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邮编:410015

联系电话:0731-85165160

人:刘 

 

附件:1、湖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自查表

          2、湖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自查汇总表

          3、湖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表

          4、湖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汇总表

          5、湖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处理处罚汇

总表

          6、湖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表格的填报说明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会计  检查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会计司。                      共印240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4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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