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1-06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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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共同研究起草《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等单位意见后,七部门联合印发正式。现就《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湘财税〔202017号)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包括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损毁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复垦信息、草场使用和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跨部门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

二、文件总体考虑

一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我省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是落实耕地占用税法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规范我省耕地占用税管理中程序性问题的重要举措。文件严格依据上位法制定。

二是落实保护耕地政策。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利于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大耕地保护力度。文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税法相关规定,为各部门执法提供稳定、明确的制度依据。

三是优化我省营商环境。通过明确我省相关部门在耕地占用税管理中的责任,理顺工作配合关系,统筹行业管理和税收征收管理的流程,有利于实现我省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升经济管理质效,优化营商环境。

四是降低社会管理成本。耕地为主的农业用地在管理上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存在各管一线,综合统筹不足的问题。文件充分考虑各部门管理职权,在不额外增加工作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共享涉税管理数据,优化办事流程,节约社会成本。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部门协作职责

依据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明确税务、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在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中的职责。

(二)推进涉税信息交换

根据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和行业管理工作需要,明确了需要共享的数据内容、交换时间和格式等。同时统筹了各部门审批管理流程,强化信息共享,简化办事手续和资料,提升综合治理工作质效。

(三)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耕地占用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和税款缴纳期限进行了强调,同时对税法中规定的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文书格式和内容进行了统一规范,对相关部门执行政策具有指导性作用。

(四)开展涉税数据复核

依据耕地占用税法规定,按部门职责厘清权责关系,强化行政执法结果互认,将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结果作为税收执法基础,提升各部门执法的统一性。


政策原文:

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


解读|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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