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 索引号:430S00/2023-125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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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中央、省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规定,我们对《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修订,其核心内容是优化调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各支出方向的分配因素,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是在原使用范围基础上,新增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等要求。
二是资金测算分配。主要修订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和美丽乡村建设奖补的资金测算因素和权重,对农村人口、村个数、国土面积、绩效评价占比进行了调整,并新增了因素:县区级投入。
三是项目管理。包括农村公益事业、美丽乡村、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扶持村级集体发展等内容。主要增加了以上各支出方向的项目管理相关要求。
四是预算下达。一是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明确省级财政在收到中央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二是修订取消农村综合改革信息系统的使用。
五是附则。要求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本办法后,可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并明确了相关废止条款。
政策文件: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