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索引号:430S00/2024-031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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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20196月印发的《湖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文〔201912号),有效期为三年,已于2022年到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更好地适应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构建公开透明、科学决策、注重绩效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体系,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文物保护法》和《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加强全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文物保护利用六大工程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以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厅会同省文物局对2019年制定的《湖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三)《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

(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25号)

(六)《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湘财办发201590号)

(七)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项目预算审核工作的通知》(财办文〔20188号)

(八)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湘办〔202310)

(九)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南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利用六大工程实施方案》(湘宣发〔202313号)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明确省市县责任。按照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纳入省级文物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市县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工作,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对市县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等事项予以补助。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相关支出责任,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是完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原则。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省级补助、分级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三是明确省财政厅、省文物局、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文物部门主要管理职责以及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四是完善补助范围和明确支出内容。根据《关于加强全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湘办〔202310)和《文物保护利用六大工程实施方案》(湘宣发〔202313号)等文件精神,在原有补助范围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如:增加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数字化保护、市级及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和文物从业人员的培训培养等相关内容。同时明确了支出内容。

五是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明确了资金申报、评审、审批、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涉及各级文物行政管理和财政部门以及文物保护项目单位的权责;进一步明确了市县财政局、文物局的审核责任,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

六是强化绩效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和绩效监督纳入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全过程,做到绩效有目标、绩效运行有监控、绩效评价有管理、评价结果有应用,旨在最大限度的发挥绩效管理在资金分配中的重要参考作用。

一、修订背景

2019年6月印发的《湖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文〔2019〕12号),有效期为三年,已于2022年到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更好地适应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构建公开透明、科学决策、注重绩效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体系,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文物保护法》和《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加强全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文物保护利用“六大工程”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以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厅会同省文物局对2019年制定的《湖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三)《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

(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25号)

(六)《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湘财办发〔2015〕90号)

(七)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项目预算审核工作的通知》(财办文〔2018〕8号)

(八)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湘办〔2023〕10号)

(九)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南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利用“六大工程”实施方案》(湘宣发〔2023〕13号)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明确省市县责任。按照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纳入省级文物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市县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工作,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对市县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等事项予以补助。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相关支出责任,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是完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原则。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省级补助、分级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三是明确省财政厅、省文物局、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文物部门主要管理职责以及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四是完善补助范围和明确支出内容。根据《关于加强全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湘办〔2023〕10号)和《文物保护利用“六大工程”实施方案》(湘宣发〔2023〕13号)等文件精神,在原有补助范围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如:增加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数字化保护、市级及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和文物从业人员的培训培养等相关内容。同时明确了支出内容。

五是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明确了资金申报、评审、审批、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涉及各级文物行政管理和财政部门以及文物保护项目单位的权责;进一步明确了市县财政局、文物局的审核责任,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

六是强化绩效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和绩效监督纳入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全过程,做到“绩效有目标、绩效运行有监控、绩效评价有管理、评价结果有应用”,旨在最大限度的发挥绩效管理在资金分配中的重要参考作用。


政策文件: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读《湖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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