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南省“潇湘财银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
- 索引号:430S00/2025-003264
- 文号:湘财金〔2024〕23号
- 统一登记号:HNPR-2024-100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时间:2027-06-30
- 签署日期:2024-05-27
- 登记日期:2024-05-22
- 发文日期:2024-06-04 14:56
- 所属主题:财政
- 所属机构:省财政厅
“潇湘财银贷”是我省创新实施的一款政银合作、风险分担的纯信用贷款产品,基本模式是通过省与市县(含园区)财政按1:1比例设立信贷风险保证金存入合作银行,引导合作银行按不低于5倍的放大倍数为符合条件的“白名单”企业发放免抵押、低利率的信用贷款。贷款发生风险时,放大倍数超过5倍,不到10倍(不含)的,贷款损失由财政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按6:4比例分担;放大倍数达10倍及以上的,按7:3比例分担。对财政承担的贷款损失部分,省财政与原非贫困县、原贫困县、原深度贫困县分别按4:6、5:5、6:4比例分担。
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七章,共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1-3条,共3条。明确《办法》的编制依据、“潇湘财银贷”的定义以及“潇湘财银贷”风险补偿机制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参与主体,第4-8条,共5条。明确各参与主体包括贷款企业、合作区域、合作银行及运营管理机构的定义以及应具备的条件;优化“白名单”认定机制,明确了“白名单”的来源,在原有区域“白名单”的基础上,新增省级“白名单”;明确运营管理机构的选择方式、经费来源及运营管理机构职责;明确财政厅与合作银行省级机构、合作区域财政部门通过三方合作协议确定各方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贷款要素,第9-14条,共5条。确定了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贷款流程及业务熔断机制等关键贷款要素。明确贷款期限上限,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到期后,企业可重新发起贷款申请,由合作银行重新开展尽调工作并审核放款;优化贷款利率上限,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设定规则,规定“潇湘财银贷”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同期LPR+100BPs;完善业务熔断机制,明确将业务熔断分为机构熔断和区域熔断,机构熔断考核合作银行总行(或省分行)的不良率,达到5%则触发熔断机制,不再单独考核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的不良率;区域熔断考核合作市县(园区)的不良率,设置5%的熔断红线。
第四章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第15-20条,共6条。明确省县(市)两级保证金的应全额做实,合作区域应先安排风险补偿资金并存放到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省财政厅再按照1:1配备省级风险补偿资金。规范了风险补偿资金的安排流程、使用原则及调整方式,明确贷款发生风险时各方承担的风险比例。
第五章风险补偿流程,第21-25条,共5条。规范并优化风险补偿流程,明确合作银行分支机构须提交的代偿申请资料。明确合作市县(园区)先行审核并划拨代偿资金后,再由省级审核并代偿,省财政厅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进行代偿审核并划拨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机构须按月报备代偿情况,省财政厅每年度对运营管理机构的代偿工作进行审核结算。明确对合作银行开展追偿工作的要求,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原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归还各级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第六章监督考核,第26-29条,共4条。明确绩效考核机制,规定“潇湘财银贷”不得与其他类别的政银担合作风险补偿产品重叠,明确各参与主体应落实尽职免责机制,明确对涉及“潇湘财银贷”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第30条,共1条。明确《管理办法》实施期限,以及《办法》实施前发放的存量贷款,适用于原政策。
政策文件: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潇湘财银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