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印发通知 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
- 索引号:430S00/2024-135421
- 文号:湘财行〔2024〕1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时间:
- 签署日期:2024-08-08
- 登记日期:2024-08-08
- 发文日期:2024-08-08 10:38
- 所属主题:财政
- 所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近日,湖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在《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基础上,对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自9月7日起,省直单位出差人员在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和用车情况下,须严格按规定,分类依标准交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差旅伙食费方面。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市内交通费方面。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且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出差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请接待单位协助向市场租赁车辆的,出差人员回单位凭据报销租车费,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
针对此前收交责任不明晰、账务处理不明确问题,《通知》规定:出差人员按要求交纳相关费用并索取的相应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但作为报销附件由单位与差旅费报销审批单一并留存备查。接待单位应按要求收取相关费用并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协助出差人员获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协助获取税务发票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如加盖公章的收据等,所收费用账务处理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中“五、关于收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账务处理”的规定执行。
此外,《通知》要求省内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各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政策文件: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