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水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4-204022
  • 文号:湘财税〔2024〕21号
  • 统一登记号:HNPR-2024-100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时间:2029-11-30
  • 签署日期:2024-11-29
  • 登记日期:2024-11-29
  • 发文日期:2024-11-29 16:20
  • 所属主题:财政
  • 所属机构:省财政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4〕21号,以下简称《通知》)。

改革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自2016年7月开始,河北、北京等10个省市陆续实施了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2024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发布《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并在五个方面对地方授权:一是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二是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三是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的计征方式;四是免征或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五是超过取水计划及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征收标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经对接国家部委并参考湖北、江西等周边省份做法,采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以三部门名义联合发文的形式明确国家授权事项。

主要内容

《通知》共9条,主要包括:

(一)国家授权需明确事项

第1-5条明确了水资源税分类适用税额标准、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资源税具体计征方式、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减免情形、超过取水计划及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征收标准。

费改税前,我省执行标准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为依据。此次试点,我省按照有序转换、注重调控、平移优化的原则,确定了税额标准,总体延续了原水资源费标准。例如,公共供水取水的地表水税额标准保持在0.08元/m3、地下水税额标准保持在0.15元/m3;工业取水和生活取水并入其他行业取水后,其中地表水税额标准保持在0.1元/m3,地下水综合税费负担水平保持不变;水力发电取水税额标准保持在0.003元/千瓦时。

(二)费改税衔接事项

第6条明确了费改税衔接事项及执收主体。

为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有序转换,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通知》规定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

(三)收入分成比例

第7条明确水资源收入省与市州、财政省直管县按25:75比例分享,市州本级与非财政省直管县分享比例由市州本级研究确定。

费改税前,水资源费中央与地方按1:9分享,改税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的要求,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坚持分税分享原则,保持省内资源税收入分享比例统一。《通知》规定的收入分成,已考虑让利市县,基本不影响省与市县财力总体格局。

(四)主管部门及执行期限

第8-9条明确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主管部门、执行期限。《通知》主要围绕中央授权事项明确我省具体适用政策,其他事项遵照《实施办法》执行。


政策文件: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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